1.会导致买方拒收整批货物或要求补交湖蓝色自行车并赔偿损失
2.不能。因为FOB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本案例中,外包装破裂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因而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也就是说货物受损是在越过船舷以后,因而是买方风险。此外,吊钩不牢有可能是船方或港口方面的责任,所以,进口商应该向船方或港口方面索
赔。
3.应由印尼A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在装船后应毫不延迟地通知买方货已装船,以便买方购买货运保险。一旦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第一个问题:从案例看出广东人把货物卖给了意大利人,是意大利人把货再卖给德国人。德国人使用产品出现问题后直接找的是广东人,说明广东人败诉的原因是工厂在对产品售后承诺中出现失误。
第二个问题,出口人直接对德国人说,你们之间无订立的直接合同。出口人把货物卖给的是意大利人。意大利人又卖给的德国人。而且意大利人卖给德国人的价格居然比工厂受到欧盟同行建议后150欧元还低。工厂可以据理力争,我们与意大利人签订的合同和售后服务基于我们之间的价格和售后条款。我们把产品转给意大利人后,意大利人为了降低价格,而砍掉售后服务的行为不能转接给出口商。
第三个问题。 FOB 条款越过船弦。但这和货物产生质量问题而引起贸易纠纷谁负责是两回事。
出口人是否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意大利人不能将货卖给德国人和巴西人吗,为什么?
出口人可以在合同中进行这样的规定,一旦意大利人不遵守合同规定,出口商更无义务解决你们产品在德国和巴西产生的质量问题。
用FOB 来操作,所有权、物权和货物实际控制权是怎么样的?
FOB条款下,上了船,物权虽然还是你的,但货物控制权已经在人家手上。
如果是信用证操作有一定风险,因为客户定船。你发了货物后才能交单回款,但如果是信誉比较好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风险也是很小的,银行信誉可让你们的银行帮忙查询。最好是20-30%的预付款,货物上船前支付全部。或者20-30%预付款,剩余开立信用证。
用FCA操作对出口人有何风险,应怎么规避?
这个和FOB类似,规避的方法就是发货前把余款全收了。FCA 一般基于对大客户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