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 代理 制的规定: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委托协议是划分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未经委托人追认,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委托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称、范围、内容、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二)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费用; (四)委托手续费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分享规定; (五)争议的解决; (六)委托协议期限; (七)其他。
外贸立法管理的特点
3.1.1贸易主管部门
蒙古国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发展部。
3.1.2贸易法规体系
蒙古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投资法》、《海关法》、《关税法》、 《特别税法》、《增值税法》、《公司法》等。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蒙古国主要使用关税和非关税两种基本手段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 内协调外贸政策。从1999年7月1日开始,除1996年与世界贸易组织商定 的9种零关税商品外,对其他所有进口商品征收57。的关税。
出口许可证蒙古国的出口需要许可证,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出口 合同、计划,签发许可证。
进出口单证X才进出口的单证要求是:①承运者的3份发票,发票 中须写明货物名称、规范、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启运时间、货物数量、 毛重、净重、运输包裹或箱柜件数、价值等内容。②一般不需要商品产地 证明书,但如买方或信用证上提出要求,则需有商业管理部门正式印发的 证明书两份,并要附加公证证明。
对运货单无特别规定。但习惯上,运货单上必须写明发货方、承运方、 收货人及地址、到达港、商品种类、名称、运货单号码、承运方正式收据的日期和签名。
蒙古国规定,自1995年2月16日起,凡通过航空与铁路进人蒙古国境 内的进口货物均需持有货物清单。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使进口管理 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同时保障海关的检査,减少运输工具在边境口岸的滞留。
中蒙之间按1994年签订的《进出口货物质量认证协议》,对对方货物在各自口岸进行商品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相互认证,以书面文件为凭。在通过海关时,要进行报关,填写海关报税单,缴纳关税。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根据蒙古国《通过禁止出入境和非关税限制商品列表》,国家禁止麻醉品及使用、生产麻醉品的工具、麻醉植物出入境(医用麻醉品、植物的进口根据主管卫生的中央行政机关的批复放行),禁止各类酒精入境。
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根据蒙古国《通过禁止出人境和非关税限制商品列表》,限制出口铀矿石及其精粉,种畜,牲畜、动物精液胚胎、微生 繁殖物,野生动物及其原料产品、与野生动物有关的研究用标本,普通历 史文化纪念品及用于动物、植物、矿物研究和解剖学、考古学、古生物学、种族学及钱币研究的采集品和收藏品;限制临时出口历史、文化珍贵纪念 品;限制进出口必需监控的医疗、预防用器官、捐助血,剧毒化学品,** 支、武器,作战用品、装备及其配件、设备,爆炸品。
3.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将边境卫生、传染病研究部门,边境兽医、 植物检疫部门’边境质量、标准监督等部门整合建立了边境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需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规有:《边境法》、《动植物及 制品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卫生法》、《牲畜基因库及健康保护法》、
《反烟毒害法》、《标准、规范评估法》、《食品法》、《植物保护法》、《反酗酒法》、《反艾滋病法》、《国防法》、《作物种子法》、《化学 有毒物质防护法》、《药品法》、《健康法》、《麻醉药物、刺激神经物质流通监督法》、《免疫法》。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蒙古国食品农牧业部于2005年5月24日签署了《关于向中国出口马肉的检验检疫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关于向中国出口羊毛、羊皮、牛皮、马皮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2008 年6月19日签署了《关于中国向蒙古国输出牛冷冻精液的兽医和卫生要求 议定书》、《关于中国向蒙古国输出牛的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关 于相互输出种用比赛用及过境马的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关于相互输出屠宰马的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3.1.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蒙古国海关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海关法》和《海关税率关税法》。进口商品的海关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特别优惠税率,一般税率 是特别优惠税率的一倍。
关税税率蒙古国大部分商品的一般进口关税税率为57。主要商 品的税率分别如下:
表3-1:蒙古国主要商品进口关税率
资料来源:蒙古国海关
权威性、统一性、严肃性、规范性。
1、权威性:外贸立法管理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任何违反外贸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外贸立法管理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2、统一性:外贸立法管理需要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行为得到一致的规范和管理。这有助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3、严肃性:外贸立法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或违反。任何违反外贸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的处理,外贸立法管理具有很高的严肃性。
4、规范性:外贸立法管理需要遵循规范化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贸易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有助于减少贸易纠纷和摩擦,促进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