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事项(176项)
(一)省政府(5项)
1.技工类学校的新建、更名和撤并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审批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3.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审批
《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第四条
4.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
(无依据)
5.张家港保税区土地登记
《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政发[1993]160号)第二条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计经科[1989]419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2.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的审批
领导批示“以后市(县级)计划单列由计经委审签报省府备案。”
3.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省级单列管理的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第四条
4.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5.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6.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7.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9]28号文)第十四条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0项)
1.酒类销售许可证发放审批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白酒产销秩序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3号)
2.燃气汽车生产、改装资质核准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苏机汽[1999]028号)《关于发布<江苏省液化石油气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机汽[1999]116号)
3.蚕桑事业改进费使用计划管理审核
(苏政发[1995]23号)、(苏政发[1997]107号)、(苏政办发[1995]58号)
4.省重点企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生产建设条件可自行平衡的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备案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5.医药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和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审批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6.医药行业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审批
《转发省经济协作委员会<关于下发江苏省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药计[1991]207号)
7.医药商品定价审核
《关于改进医药商品作价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苏药财[1994]24号)
8.化学药品、生化药品定价审核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生化药品作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9.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审核
《关于下发贯彻<条例>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的通知》(苏药教[1994]18号)
10.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审批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的通知》(苏药技[1992]6号)
11.进口药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苏药财[1992]27号)
12.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药技[1991]122号)
13.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审核
《关于转发<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药质联字[1986]40号)
14.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15.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审核
《关于转发<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药质[1987]56号)
16.省内重点工程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审批
《关于省民爆专营公司要求对省内重点工程等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请示》(苏物发[1998]14号)
17.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审批
《关于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医药标准化
接上:七、申请配额
2001年3月9日,思科公司向外经贸委申领纺织品配额。3月13日,拿到已签发的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注意事项:
对没有配额的公司而言,必须要申领到配额后方能出口。申领纺织品配额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外经贸部、地方的外经贸厅每年下发给外贸公司的配额。
2.外贸公司加入纺织品商会,通过商会每年举办的配额招标投标获取配额。
3.找有配额的公司调济:一种是纺织商会组织的公开的调济,一种是私下的不规范的转卖。
◆ 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八、出口报关
单证部门拿到核销单和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后,2001年3月13日,将上海凯通报关所需的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外销合同、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用快件寄出。
3月14日,上海凯通收到思科公司寄来的上述单据。
3月15日上午,上海凯通收到工厂寄来的商检换证凭单,当天下午即凭此单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
3月16日上午,思科公司根据上海凯通的送货通知按时将货物送到上海凯通指定的仓库。
根据新的海关报关规定要求:货物的出口报关必须在货物进入港口仓库或集装箱整箱进入堆场后才能进行。由于17、18号是周六、周日,故3月16日下午,上海凯通即向上海海关报关,以免耽误3月20日的船期。
上海凯通在报关前,先上网向上海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等,以后外汇局即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报关时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报关联和**的出口退税联),并随附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境货物通关单、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等单证向海关报关,海关依此份报关单验货,并退回已盖章的核销单和两份报关单。报关通过后,上海凯通安排集装箱拖货至船公司指定的码头。
注意事项:
1.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
2.报关时必须要“出口收汇核销单”,否则海关不予受理。货物出境后,海关在核销单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并随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一份带有海关编号的白色报关单、一份**的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一同返还口岸代理上海凯通(从上海海关退回一般需1个月左右),最后口岸代理上海凯通寄给思科公司用于向外汇管理部门核销。
3.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是政府机关批准配额纺织品出口的证明文件,其作用是出口商凭此办理出口报关和进口商凭此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因此,出口加拿大的纺织品在报关时必须要附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受理。
◆ 报关委托书
◆ 出口货物报关单
◆ 出口收汇核销单
◆ 商业发票
◆ 装箱单
◆ 外销合同
◆ 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 商检换证凭单
◆ 出境货物通关单
◆ 送货通知
九、出口保险
由于是按CIF条件成交,保险由思科公司办理。因此,2001年3月16日,思科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和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并随附商业发票,保险公司凭以出具保险单。
注意事项:
实际业务中,一些和外贸公司长期合作的保险公司,有时只需外贸公司提供商业发票,甚至可以不填制投保单,直接凭商业发票出具保险单。
◆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
◆ 商业发票
◆ 货物运输保险单
十、装船出运
上海凯通接受思科公司的订舱委托后,2001年3月12日,根据思科公司提供的出口货物明细单缮制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这是外运机构向船公司订舱配载的依据。该托运单一式数联,分别用于货主留底、船代留底、运费通知、装货单、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场站收据、货代留底、配舱回单、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等。其中比较重要的单据有: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和场站收据副本(Mate's Receipt; M/R)。
3月19日,货物离港前,上海凯通传真海运提单给思科公司确认。
3月20日,在确定货物安全离港后,思科公司传真装运通知给F.F.公司。
3月22日,思科公司将海运提单复印件、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正本)、商业发票、装箱单、加拿大海关发票、普惠制产地证用DHL寄给F.F.公司供其作进口清关用,同时将DHL回执留存准备缮制议付单据。
注意事项:
将来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上相应栏目的填写也会参照订舱委托书的写法,因此,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这三栏的填写应该严格按照信用证提单条款的相应规定填写。
◆ 出口货物明细单
◆ 装货单
◆ 场站收据副本
◆ 装运通知
◆ 海运提单
◆ 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正本)
◆ 商业发票
◆ 装箱单
◆ 加拿大海关发票
◆ 普惠制产地证
◆ DHL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