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条《民事诉讼法》第1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以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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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合同签订地,首先要看双方的约定,没有看法律规定。一方签定合同的,最后签字的地方是签字地;没有签定合同的,如果没有签定合同,如果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签订,则按照有关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确定合同履行地也要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购买和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规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履行合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