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商管理局注册公司,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增加“货物进出口”内容。 2 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4 外经贸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资5 海关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6 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7 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到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 )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外贸是什么及具体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贸易代理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组织或者个人以及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但无该类商品(含货物和技术,下同)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以下统称委托人),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且有该类商品进出口经营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为委托人办理进出口业务。
受托人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根据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对外商承担进出口合同义务,享受进出口合同权利。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贸易代理制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 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条 委托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价格幅度、货币种类和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和地点;
(二)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委托费以及应承担的其他费用或者经济利益的分享规定;
(五)合同的履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其他。第七条 委托合同应当依法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委托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对外贸易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委托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全面履行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委托合同。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进出口商品的有关报批手续。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供货样、模型、价目单、广告资料、交易条件等有关业务资料和信息,并及时向受托人详细说明委托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经协商同意,委托人可以参加与外商举行的谈判,但不得自行与外商签订或者变更进出口合同。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进口商品所需的资金或者符合质量标准的出口商品,按约定时间支付委托费和其他应当承担的费用。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委托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重新协商符合法律、法规和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委托事宜。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经营信息,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履行委托合同的有关情况。第十五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当保证进出口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交委托人。受托人与外商变更进出口合同时,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或者确认。第十六条 受托人应当及时为委托人办理报关、检验、报验和对外运输等进出口商品所需的各种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办理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擅自转托他人办理。第十八条 受托人在委托合同有效期间和在委托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在代为办理过程中所得到的属于商业秘密的情况或者资料。第三章 违反委托合同的责任第十九条 委托人、受托人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委托合同,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受托人依照进出口合同对外商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人、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委托合同的规定承担受托人对外商承担的违约责任。
外贸就是把公司的产品卖到国外去,也就是出口。
外贸业务员工作内容
一、业务人员在国外采购商的询价,做出产品报价前,应了解客户基本信息,包括是否终端客户、年采购能力、消费区域,以及产品的用途、规格及质量要求,我公司是否能够生产等。这项工作,随着外贸管理软件的研发应用,信息化工具的不断完善,已经能够自动化统计显示。外贸管理软件中,都具备这样的功能。
二、对于外商的邮件、传真,原则上在24小时内答复;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向外商解释及大概需要的时间。外贸业务员工作繁杂,询盘邮件众多,难免有遗忘的时候。但是随着外贸管理软件功能不断完善,系统能自动提醒业务人员:哪些邮件未回复?哪些邮件已经多时未跟踪?这很好地起到了一个提示的作用。
三、对于外商的产品报价,原则上按照公司财务部门经核算后的价格表(外销)执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市场状况及生产成本,定期进行核算,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四、对于订单数量较大,外商所能接受的价格低于我公司公布的价格的,业务人员应先上报部门经理批准实施;部门经理不能批复的,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五、对于C&F及CIF报价,需要我方办理运输、保险的或需要进行法定检验的等事项,业务人员应事先联系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确定,选择中介机构应考虑业务熟练、服务效率高及收费合理。
六、对于外商的寄样要求,原则上要求到付;对于样品数额较大,原则上对方承担成本费用。在正式订单后,可以扣除成本及寄样费用。特殊情况,如关系比较好的老客户,我方可以预付并免收样品,报部门经理批准后执行。费用较大的,可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七、对于外商需要打样的,业务人员应和生产部门协调,确保样品的质量及规格符合要求;样品需要部门经理审核后寄出;外商对于产品有包装或唛头要求的,正式包装或印刷前需经外商确认。
八、在订单生产阶段,业务人员应到生产车间会同生产主管对产品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由部门经理协调解决,或部门经理上报总经理解决。严格把握产品的规格、质量、包装、生产时间符合同外商的约定。
扩展资料:
外贸业务员需要具备的能力
1、沟通表达能力
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就是职业发展的推动力。有效发挥自己的沟通技巧,才可以从容谈判接单,留住老客户,发展新客户,不断开辟商品购销新渠道,扩大进出口贸易数额。
2、信息技术能力
国际贸易已进入了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对电子商务需求迫切。这也就对外贸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计算机能力及敏锐的信息发现利用能力。从业人员需要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创建一条畅通的信息流,链接顾客、销售商和供应商,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回应市场,开展有利于企业的商务活动。
3、外语能力
不难理解,英语流利也是进入外贸行业的前提。尤其在上海,大多外贸针对欧美,因此流利的英语能力必不可少。同时,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外贸合作的加强,懂得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德语、阿拉伯语等小语种的外贸人才也将有更强的竞争力。当然,在外贸活动中,也要了解不同国家客户谈判的风格,这样才能推动外贸业务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