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国际财务管理,规避外汇风险的方法:套期保值/对冲;对跨国公司内部的外汇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创建一个衡量外汇走势与汇率风险的体系;确定企业能够承受的风险等级等。
管理汇率风险的根本方法——套期保值/对冲:是指针对一组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上特定的金融工具构造相反的头寸,以消除资产的非系统风险如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这里主要是避免汇率的不利变动对短期现金流量的影响。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前者是指预期外汇价格即将上涨,在卖出即期外汇的同时,利用金融工具,如期货,在期货市场上买进远期外汇;后者是指预期外汇价格即将下跌,在买入即期外汇的同时,利用金融工具,如期货,在期货市场上卖出远期外汇;
具体金融工具如下:(1)远期外汇合约交易。远期外汇合约是银行和客户之间就将来用一种货币兑换另外一种货币达成的协议,协议规定了汇率、交割日期和合同金额,是汇率波动时最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2)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货交易采用双方在交易所内通过公开叫价的方式,确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既定汇率交割一定数量外汇的期货合同,从而使得资产价值不受或者少受市场波动的影响。(3)外汇期权交易,指买卖双方达成一项远期外汇买卖合同,买方在向卖方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后,有权在到期日或之前,放弃合同或者要求卖方按商定的金额执行所签订的合同。包括看涨权(买方有权购买外汇)和看跌权(买方有权卖出外汇)。
降低外汇风险其他措施(1)专家建议(2)对跨国公司内部的外汇管理实行集中管理(3)确定企业能够承受的风险等级(4)创建一个衡量外汇走势与汇率风险的体系(5)监控主要货币的变动情况(6)提防不稳定或受外汇管制的货币(7)把握经济趋势和规划趋势(8)区别经济风险与交易风险、折算风险(9)注重国际运营活动的灵活性(如灵活的生产和采购战略“不把鸡蛋放同意篮子里”)。
国际采购如何防范风险
进口风险规避:
进行资信调查,选择可靠的进口客户
要选择交货质量好、诚信度高、理赔快的客户。一般来说,向世界上知名的大公司购买货物风险相对较小,因为这些公司讲信誉,运作比较规范。而对一些小公司,特别是新公司、中间商公司就要慎重,条件允许的话,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在国外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很容易,一些公司注册资金不大,假如发生索赔,就算官司打赢了,国外公司破产清算,我方也得不偿失。因此无论如何,在签订进口合同前要尽可能通过一些权威机构,如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当地商会等了解卖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记录。
制订严密的合同条款制订严密的合同条款来保护买方的利益。采购合同所有条款都重要,尤其是严密的品质条款、付款条款、保险条款、检验及索赔条款、安装/调试/验收条款(对仪器设备而言)等。切忌一味追求价格低而忽略其他条款的约定。
(一)品质条款。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只是凭借对拟买卖的商品在合同中作必要描述来确定交易,而且国际货物买卖,从签订合同到交付货物往往需要相隔一段较长的时间,如果合同中对品质的要求不明确,将来难免会发生争议。
(二)付款条款。对货物进口而言,先取得代表货物的装运单据或货物,然后再付款,有利于进口方资金周转,并可以节省费用,但这样的支付条件卖方不易接受。在通常情况下,卖方要求在合同签订后15天或30天内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除了5%的质保金外的余款在发货前再预付或开信用证;或者签订合同后15天或30天内就开95%或100%的信用证等,但这样对进口方来说,太占压资金。要注意的是:第一,要尽量争取预留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尤其是对于需要在买方工厂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的进口仪器设备,要等到设备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再支付质量保证金;第二,要尽量避免支付大额的预付款给卖方,不得不付的话,一定要适当控制支付的比例,而且要求卖方通过一流的银行开出无条件预付款保函,经我方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第三,对跟单信用证,买方最好尽量将所需的单证都规定在信用证项下,以保证自己的利益;第四,为防止卖方伪造提单或和船公司串通诈骗,最好采用《INCOTERMS2000》F组(主运费未付类)价格术语,如FCA、FOB等或D组(到达类)价格术语,如DES,DEQ,DDU等,这些成交方式的好处是货代由买方选择(在F组条件下)或者是我们在看到货物后才付款(在D组条件下);第五,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一些时令性及季节性货物,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千万要考虑到如何把货物延迟抵港的风险控制到最小。因为船公司延迟交货有可能是不可抗力的原因,这种情况船公司是可以免责的。而假如合同中采用的是象征性交货价格术语如CIF,卖方在装运港履行了交货手续,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就已完成了交货义务,若此时由于货物延迟抵港,国内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或销售旺季已过,致使盈利无望、甚至巨额亏损,就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第六,对于采用租船形式运输的大宗进口货物,在CIF或CFR等由卖方租船的情况下,为防止卖方通过伪造提单来诈骗,我方在装船前除可派人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监装外,还可利用当今资讯发达的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如有关机构或因特网)来查询卖方提供的装船船名的船舶的真实情况,如船舶的航线、目的港和承载的货物等,从而判断卖方提供货物装船资料的可靠程度;
第七,为防止卖方和船东串通诈骗,我方可以在合同中对载货船舶提出要求,如船龄的要求(一般不超过15年)、不能租用所谓“二船东”的船舶,还可要求选用船东保赔协会会员的船舶等。
(三)保险条款。许多国家都使用《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它有A条款、B条款和C条款3种基本险种,分别和我们熟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相当,按照《INCOTERMS2000》有关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卖方需投保的险种,那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即C条款。这种险别较适合散装货,而不太适用于制成品,假如制成品货物装卸船时摔落造成损失就不属C条款的保险范围,而A条款和B条款才包含此类风险。所以说有时尽管保了险,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险作用。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们在洽谈CIF进口合同时,一定要根据合同货物的实际情况,向卖方提出相应的保险要求(主险和附加险)并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下来。
(四)检验及索赔条款。检验分在出口国检验(包括产地检验和装运港检验)和在进口国检验(目的港检验和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通常情况下是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即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通常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属于卖方责任所致,此时买方有权凭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索赔的时限应在合同中订明。对机电设备在买方工厂的考核验收,我方尽可能在合同条款中对考核验收的标准、地点、程序、要求等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当然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办法、补救措施、费用的负担也要事先在合同中明确,以免将来双方有争议。
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合同条款只是我们防范风险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更为关键的是我们的操作过程。我们要严格按照条款履行合同,密切关注和跟踪卖方、船舶及货物动向,认真审核合同要求的有关文件、单据,一旦发现问题和苗头,买方就该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相应的果断措施,将风险解决在襁褓之中。
1.受益人三番五次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的最迟装期。这时申请人就要注意查看进出口双方的往来函电,进行分析判断,看有无可疑之处。收到议付行寄达的单据后,须从严审核,在单证完全一致的情况下要重点查看海运提单,必要时也可向承运公司或请律师向境外有关部门查询。
2.受益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给申请人发出或明显伪造装运通知。前者存在忘发、误发、尚未装船和已无履约能力4种可能,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而后者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明显存在诈骗的可能,对此务必加以提防。
3.无效或是伪造的海运提单。国际贸易诈骗中利用最多的信用证诈骗,无非就是钻银行只管单证表面相符而不管货物真伪的空子,所用的工具就是各种伪造的单据、印章。因此只要商业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表面上有伪造之嫌或者事先已从有关当事人的函电中察觉有欺诈的蛛丝马迹,就应设法找出构成单据不符的理由向议付行提出来。
出口风险规避:
(一)严格指定合同条款
从法律上,买方应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对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付款,因此订立内容和释义清晰、明确的合同条款极为重要。实务中,买方的争议通常是针对货物的种类、质量和数量提出,出口商可以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买方提出争议时所需要的法律书面证明,如买卖双方都认可的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裁决的依据。
(二)认真履约,不超额度发货
保理业务不是那些管理混乱、信用不佳、财务状况恶劣的公司的救命稻草,它只对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公司有帮助。国际保理的债权转让以出口商适当履行义务为前提,这包括严格履行销售合同义务和保理合同义务。出口商应保质保量、按时发货,将发货金额控制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并且还要注意按照与出口保理商签订的保理协议履行自己在保理业务项下的其他一些义务,才能真正获得保理商的保障。
(三)注意单据质量和保存
保理项下的商业单据一般由出口商在发货后自行寄给买方,这是保理业务比信用证简便、灵活之处。但出口商仍应注意商业单据的质量,至少保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检验证书、装船前要求的其他单据、以及其他履行销售合同的证明等内容完整一致、准确清晰、与进口保理商核定信用额度时的情况一致。这些证明文件都有可能使出口商在日后处理争议时处于主动地位。
(四)选择信誉卓著、富有经验的出口保理商
保理商的服务质量是成功的关键。信誉卓著、富有经验的出口保理商可以帮助出口商对风险把关。
首先,信誉卓著的出口保理商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所倡导的原则,那就是:“运用正确程序、高效运作,以保证高质量的服务;坦诚、谨慎、遵循常识和良好商业道德,在与其他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处理中显示最大的善意。”其次,富有经验的出口保理商知道如何选择进口保理商并与之合作。只有好的进口保理商才能迅速准确地评估买方资信;与买方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同时迅速收取账款;财务实力足以履约;防止问题和风险发生或将之降低到最低限度;适当处理争议及区分真假争议。而保理商之间的合作与相互负责也必不可少。另外,优秀的出口保理商知道如何选择适合保理的业务。及早去除那些易产生争议的产品或服务是避免争议的最好方法,这不仅对出口商,而且对保理当事人各方都有益。这些不可保理的情况包括:含有使进口保理商难以向买方收取款项的销售条件,比如代销、寄售、对销、退货或禁止转让;出具第一单发票时产品还未完工,如分期付款;具有延续性义务的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出口商需要完成安装、调试、培训等一系列售后服务。
国际采购如何防范风险
国际采购是指超越国界的、在一个或几个市场中购买产品、货物或者服务的过程,下面我准备了关于国际采购如何防范风险的文章,提供给大家参考!
1 科学测定合理真实的交货期
了解东西方在文化和法律执行上的差异,对于科学测定交货期至关重要。国外工厂实行的是人性化管理,员工的作息时间真正受法律保护,老板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在比如,欧美发达国家每年夏季的休假期对商务活动和工厂生产的影响等。我们有些不了解这种差异的采购人员,在谈判时常常凭自己主观认定的时间作为谈判的底线,强硬地要求供货商接受,而不认真考虑该期限是否科学、合理。事实上,合理的生产周期对于保证货物的质量非常重要,任意压缩交货期可能会出现两种恶果,一是卖方虽然当初极不愿意地答应了,但后来经过最大努力仍难以按时交货;二是即使卖方按期交货,所交货物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而对于买方而言,这两种后果都是非常不利的,质量的重要性自不必说,一旦发生延期交货,往往又措手不及,与其这样,不如在谈判时通过平等协商,科学排出生产网络,要求供货商真实、客观地报出合理情况下的最短交货期,并通过调节自身因素争取到更多的时间
2 争取以FOB价成交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价条件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装上船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一切风险和费用就转移至买方。FOB价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期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国内不少企业或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以FOB价成交,进口以CIF价成交,这样比较省事,可以省却耗费在订船租舱、买保险等环节上的诸多精力及费用。 但是,就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而言,CIF价的货物与FOB价一样,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也是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起就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相比而言,在进行国际采购时,争取以FOB价成交显然对买方控制风险更为有利。这是因为,买方派船可以核实货物真伪性,防范合同欺诈,在船货衔接、装船、运输及其途中可能出现的不测等方面,买方均能掌握主动权。订立合同时了解对方货物装运港非常必要,如果装运港偏僻,停靠国际商船较少,为掌握交货的主动权,由买方自主选择承运单位和装运港,更有利于船货及时衔接,港口停靠和装运有保障,保证按预定的船期装运。
3 强调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体现按期交货的重要性
在国际采购中,为了引起供货商对延迟交货问题的足够重视,体现按期交货的重要性,并保留己方的控制权利,买方可以在合同中适当提高延迟交货罚款比例。也许谈判中供货商会提出按国际惯例处理,但国际惯例没有强制性,并不是不能更改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事实上,在合同谈判中所有的贸易惯例都可以用来讨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认可,贸易惯例就可以改变,也就是说双方都愿意按合同约定执行。但是,提高上述比例往往并不容易被卖方接受,买方需要对卖方进行耐心的沟通,同时,它往往还会导致合同价格的升高。因此买方要将其控制在适当的比例,以期达到既可以对供货商产生约束而控制合同风险,又能够较好地控制采购成本的上升。另外,在合同中保留本条款,至少在合同评审和执行中能引起厂商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措施。工期延误罚金一般应根据延误的时间段执行不同比例,并且设有累计限额。如?在第一个6周,每周的罚金为合同价格的0.75%,从第七周开始为合同价格的1%,总数不超过合同价格的7.5%?。
4 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和设立提前交货奖励
如果货物的交货期十分重要,买方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谈判时考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或者鼓励卖方提前交货而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预付款比例可以使供货商减轻资金压力,加速资金周转,能尽早安排原材料和外购件的采购,有利于保证交货期。在一定程度上,这不失为一个双赢策略。给予提前交货的奖励能够引发供货商的兴趣,并加强其重视程度,尤其是在生产后期,当进度与计划同步或略超前时,此措施对于激励生产组织者尽力朝提前交货的目标而努力非常有效。对大多数供货商来说,因延迟交货被罚款的损失不单是金钱上的,更重要的是声誉上也受到影响。同样,由于提前交货而得到奖励的重要性也不在于奖励的金额多或少,而是客户给予的`一种荣誉,所以往往会对供货商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当然,根据谈判的具体情形和从谈判的艺术角度看,有时本条款与第3条共同提出,可以作为供货商接受第3条的筹码,使得第3条比较容易被接受。需要注意的是,从预防合同风险的角度出发,订立该条款时,首先一定要调查卖方的资信和诚信,一般对合格的供货商才能这样做。
5 规定卖方提供网络计划和进度报告等节点控制资料
要求供货商制订详细的生产网络计划、落实项目经理制、定期向买方报告生产进度,这些都是买方跟踪和控制合同进度的有效手段。据此,可以从几个大的控制节点上掌控总体进度,还可以核实供货商落实订单、安排生产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所以,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于原材料订货、生产组织、关键加工工序等环节,供货商应及时提交原始的书面证明,以供买方核实;同时,为便于对照进度,了解制造厂的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建议在合同条款中要求供货商定期提供进度报告,买方在收到进度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核实。一般情况下,由于上述要求与付款、提货不发生直接关系,所以常常被人们忽略,买方不一定会在合同谈判中加以要求,条款中也未予体现。但这些条款会对供货商产生一种约束力,买方的跟踪迫使供货商不得不认真履行合同,努力保证生产与计划相同步,即使有延误的势头,也会被及时发现,从而降低了合同的风险。
6 保留派员监造的权利
为加强对质量和工期的控制,应在合同中明确,买方有权随时安排自己人员或者由买方委托的第三方监造人员到卖方制造工厂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卖方有义务为此提供支持、配合和便利。有关监造的作用和意义将在后面的合同执行策略中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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