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外贸单证
1、资金单据:汇票、本票和支票、信用证 2、商业单据:商业发票、海关发票 3、货运单据:海运提单、租船提单、多式运输单据、空运单等 4、保险单据 5、其他单证:商检单证、原产地证书、其他单据(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装运通知、船龄证明等)
1 制作出口单据
A.汇票
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 凭证。制作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 出票条款。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 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情况。
· 付款人名称。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 收款人名称。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头。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 出口商名称。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应与信用证一致。
· 发票名称。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
· 发票抬头人。通常为国外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 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 运输标志(嗟头)。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
·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和件数。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还必须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
· 单价和总值。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总值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接受,也有权拒收。
· 附加证明。大致有以下几种:(l)加注费用清单:运费、保险费和FOB价;(2)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3)注明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
· 出单人名称。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是受益人。"UCP 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加签署。如需签字,来证中应明确规定,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因不同贸易方式而异。有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及多式联运单据等。
我国外贸运输方式以海运为主。这里着重介绍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缮制及注意事项。
· 托运人(Shipper)。一般即为出口商,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证内规定作成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例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
· 收货人(consignee)。该栏又称提单抬头。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如以托收方式结算。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即写成 "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样。不可做成以买方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 通知人(NotifyParty)。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但无论如何,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正本提单以不填为宜,但副本提单中仍应将进口方名称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 提单号码(B/L No.)。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没有编号的提单无效。
·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填列所装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转船,只填写第一程船名航次。
·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应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卸货港如不同国家有重名,则应加注国名。卸货港如采取选择港方式,应全部列明。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 则在卸货港栏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 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前在船公司规定时间内通知船方卸货港,否则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货。选择港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且应在同一航线上,运费按最高者计收 ? 如中途转船,卸货港即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入"最 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栏内。也可在卸货港内填上目的港, 同时注明在XX港转船"(W/Tat XX)。
· 嗟头。与发票所列一致。
· 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与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按实际情况列明。一张提单有几种不同包装应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作为包装填列。裸装有捆、件,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货物名称允许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危险品应写清化学名称,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规号码(UN CODE NO),危险品等级(CLASS NO)。冷藏货物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 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 CFR和 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FOB 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买方委托发 货人代付运费。程租船一般只写明"AS ARRANGED"(按照约 定)。 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分别用大小写数字填写,如"(2)TW"。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Ull set),习惯做两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视为全套。
·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 dated B/L);货未装上船就要 求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 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对方索赔以至拒收 而导致巨大损失。
· 签署。按"UCP 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 其他。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加注的内容。如信用证规定"每份单据上均应显示信用证号码"、"提单需提供贸促会证明"等。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处理。
D.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ion)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
保险单主要内容如下:
· 保险人及保险公司。
· 保险单编号。
· 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益。
· 标记。指运输标志应和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标记一致。通常在标记栏内注明"按XX号发票"(as per Invoice No.X XX)。
· 包装及数量。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
· 保险货物名称。可参照商业发票中描述的商品名称填制。也可填货物的统称。信用证有时要求所有单据都要显示出信用证号码,则可在本栏空白处表示。
· 保险金额。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若信用证未规定,则按 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
· 保费及资率。保费及资率一般没有必要在保险单上表示。 该栏仅填"AS ARRANGED"。但来证如果要求标明保费及费率时,则应打上具体数字及费率。
· 装载运输工具。海运货物应填写船名和航次。如果需在中途转船,如投保时已确定二程船名,则把二程船名也填上。如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 steamers"。
· 开航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开航日期缮?quot;as per B/L"(见提单),地点参照提单填写。
· 承保险别。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它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是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到损失后,确定是否属保险公司责任的根据。本栏应按投保资料缮制,并要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 赔付地点和赔付代理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
· 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
· 保险公司签章。
E.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gin)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 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 地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
· 普通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规定办理。
· 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fficate of origin)。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 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但对新西 兰还须提供格式59A(Form 59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 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对欧盟国家出口纺织品,需提交该产地证。该证是进口国海关控制配额的依据。在我国,该证由地方外经贸委(厅)颁发。GSP产地证是取得关税优惠,而纺织品产地证是取得配额 ? 证明。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时,需同时提交两种产地证。
· 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凡属对美国出口的配额商品,如纺织品等,应由出口商填写原产地声明书。有三种格式(l)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2)格式B: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生产的;(3)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亦称否定声明书(Negative Declaration),凡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过17%,则可填用此格式,以说明该类商品为非配额产品。
F.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ion)种类很多,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应注意出证机构检验货物名称和检验项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还须注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新鲜果蔬类为2-3个星期,出口货物务必在有效期内出运,如超过期限,应重新报验。
G.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 种类和规格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说明。主要有装箱 (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
H.其他单证
其他单证按不同交易情况,由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常见的有:寄单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寄样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邮局收据(Post Receipt)、快速收据(Courier Receipt)、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以及有关运输和费用方面的证明。
2 交单结汇
A.交单
交单是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根据信用证条款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
交单应注意三点:其一是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其二是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用文字与信用证一致,其三是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交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两次交单或称预审交单,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收到运输单据,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另一种是一次交单,即在全套单据收齐后一次性送交银行,此时货已发运。银行审单后若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耗费时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响收汇安全。因而出口企业宜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加速收汇。
B.结汇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接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将外汇结付给出口企业。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议付信用证,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主要结汇方式如下:
· 议付信用证。议付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押汇收取单据作为质押。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议付是可以追索的。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5OO"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
我国银行对于议付信用证的出口结汇方式,除上述出口押汇外,还采用另外两种:一是收妥结汇,即收到单据后不叙做押汇,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待开证行将货款划给议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结汇 ;另一种是定期结汇,即收到单据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口商结汇,此期限为估计索汇时间。因此上述两种方式,对议付银行来说,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 5OO"规定,银行不能取得议付行资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 付款信用证。付款信用证通常不用汇票,在业务中使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中,国外开证行指定出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受益人径直向付款行交单。付款行付款时不扣除汇程利息。付款是不可追索的。显然在信用证方式中,这是对出口商最为有利的一种。
· 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通过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经其承兑后交单。已得到银行承兑的汇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贴现。
若国内代收行愿意叙做出口押汇(议付),则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货款,但此时该银行仅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不具有开证行所邀请的议付行的身份。
3 单证不一致时出口商可采取的措施
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据不符,即单据存在不符点,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则有下列处理方法:
· 凭保议付。受益人出具保证书承认单据瑕疵,声明如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偿还议付行所垫付款项和费用,同时电请开证人授权开证行付款。
· 表提。议付行把不符点开列在寄单函上,征求开征行意见,由开证行接洽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接到肯定答复后议付行即行议付。如申请人不予接受,开证行退单,议付行照样退单给受益人。
· 电提。议付行暂不向开证行寄单。而是用电传和传典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点。如开证行同意付款,再行议付并寄单,若不同意,受益人可及早收回单据,设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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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托收基本概念知识
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外贸单证托收基本概念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托人(Principal)是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Drawer),通常就是卖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付款人(Payer)通常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还可能有以下当事人: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提示行的原意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单据并收取款项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提示行就是与托收行有代理关系的代收行。但有时如果付款人与该代收行不在同一城市或者因无往来关系处理不便时,需转托与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代向付款人提示收款。此时,提示行就是付款人所在地的另一银行。在跟单托收情况下,付款人为了便于向银行融通资金,有时也会主动要求指示上述代收行与其有业务往来并对其有融资关系的银行担任提示行向其提示汇票和/或单据。
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需要时的代理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进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按《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委托人如需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应对授予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order)中作出明确和充分的指示。否则,银行对需要时代理的.任何指示可以不予受理。
托收行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担任代收行,如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或指定而未被利用,则可由托收行视情况选择在付款或承兑所在国的任何银行为代收行。
托收行在接受出口人(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后,双方之间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同样,代收行接受了托收行(委托人)的托收委托书后,双方也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托收申请书和委托书也均为委托代理合同,托收行和代收行分别作为代理人,必须各自按委托的指示办理。若有越权行为致使委托方受到损失,由代理人负全部责任。
二、跟单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按交付货运单据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单据项下的货物。付款交单按支付时间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系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或见单)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2.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系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即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由代收银行再次向其提示时经付款后向代收银行取得单据。在汇票到期付款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掌握。
(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承兑交单系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三、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
由于使用的结算工具(托收指示书和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所以,托收方式属于逆汇。跟单托收业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发货后取得运输单据,即连同汇票及发票等商业单据,填写托收申请书一并送交托收行,委托托收货款。
2. 托收行根据出口人的指示,向代收行发出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单据寄交代收行,要求按照申请书的指示代收货款。
3. 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应及时向进口人作付款或承兑提示。如为即期汇票,进口人应立即付清货款,取得货运单据;如为远期汇票,进口人应立即承兑汇票。倘属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行保留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再通知付款赎单。倘属承兑交单方式,则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全套单据。
4. 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应即将货款拨付托收行。
5. 托收行收到货款后应即转交出口人。
四、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人和进口人可采用出口押汇和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向银行获得资金融通。
1. 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
托收出口押汇是指由托收银行以买入出口人向进口人开立的跟单汇票的办法向出口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出口企业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抵押品,由银行叙做的一种抵押贷款。在国外,出口人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经常依靠银行的资金融通,在采用跟单托收方式进行出口结算时,叙做托收出口押汇则是偶有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它的具体做法是出口人在按照出口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及所附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委托收取货款时,由托收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付款日(即买入汇票日)至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款项先行付给出口人。这先付的款项,实际上是托收银行对出口人的一种垫款,也是以汇票和单据作为抵押品的一种贷款。此时,托收银行即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将汇票和单据寄至代收银行并通过代收银行向进口人提示。票款收到后,即归还托收银行的垫款。
托收银行叙做托收出口押汇可以使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取得货运单据后,立即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人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但是,银行仅凭一张出口人开立的汇票和提交的货运单据,缺乏第三者,特别是没有其他银行对于进口人的付款作出的信用保证。因此,托收银行叙做托收出口押汇,有较大风险。在实际业务中,除非托收银行认为这笔业务的出口人特别是进口人的资信可靠,有关出口商品的种类、价格合适,该商品的市场行情和进口地区的政治经济情况良好,许多银行不愿叙做或很少叙做。在承做时,大都也只根据托收的交单条件(大都仅限于付款交单)酌情发放一部分汇票金额的贷款,例如按汇票金额贷放一半或70%、80%不等,很少仿照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那样发放全额贷款。目前,我国银行在国外进口商信用可靠的前提下,也酌情叙做跟单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
2. 凭信托收据借单
凭信托收据借单又称进口押汇,在托收业务中,是代收银行给予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提货便利的一种向进口人融通资金的方式。在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人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或者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允许其借出单据。其具体做法是由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这种做法纯粹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
所以对代收银行来说,有一定风险,为此,代收银行在接到叙做这种借单要求时,首先必须审查进口人的资信。只有资信较好的进口人,或者在多数情况下还要求进口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或抵押品,才予叙做。如果在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全部责任。但是,如果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的做法,是由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办理的,即通常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则是另一种情形。这种做法是指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汇票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概由出口人自己承担。所以,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差不多。所不同的,只是由于代收银行握有进口人出具给代收银行的信托收据,在事先得到代收银行同意的条件下,出口人可以委托代收银行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径向进口人追偿,或向法院起诉。而在承兑交单情况下,如进口人不付款,则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进口人追偿。
;外贸单证中的核心单据有什么?它们的主要内容和功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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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收到某丝织厂财务室
XXX(身份证号码:**************)
面料加工承包款押金20000元
(大写:****元)
收款人:张XXX
日期:
XXXXXX
外贸方面:什么是水单?
核心单据主要是:商业发票和提单。
商业发票: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是进口国确定征收进口关税的依据,也是买卖双方索赔、理赔的依据。
提单: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作用: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商业发票内容:
1、卖方栏目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名称和地址的全称。一般名称和地址要分行打。
2、买方栏目又称发票的收货人或抬头人。当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时,商业发票必须以信用证申请人为抬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跟单托收业务,发票上的收货人应根据合同所列买方或指定名称缮制,并列明详细地址。
3、发票号码。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编制,一方面便于出口商的查询,同时又代表了全套单据的号码和某批货物,所以,在缮制时不能遗漏。如缮制汇票时的号码就是按发票号码填写。
商业发票的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1、可供进口商了解和掌握装运货物的全面情况。
2、作为进口商记账,进口报关,海关统计和报关纳税的依据。
3、出口商凭以发票的内容,逐笔登记入账。在货物装运前,出口商需要向海关递交商业发票,作为报关发票,海关凭以核算税金,并作为验关放行和统计的凭证之一。
4、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水单有好几种,如付款水单(你给别人付钱,银行从你司账户上扣钱的书面文件),结汇水单(你司收到客户的付款,银行入账时通知你司的书面文件),押汇水单(你司押汇后银行通知你司所押款项已经到账的书面文件)。水单还可以是现在经常网银转账的截图,属于一种转账凭证。
水单一词是华人地区俗称,最早称银的成色为水,银色不足时要补足,叫贴水。而后是以其填写的单据为水单。目前这个用词在银钱业已通用在川流不息如水般的原始单据上。
扩展资料:
经办行和代兑点在兑入外币票据时,除在“外汇兑换水单”上按规定内容填写外,并应在摘要栏内注明票据的内容、申请人姓名、地址及有关证件号码。
除旅行支票和旅行信用证外,兑入其他外汇票据时,均应在“外汇兑换水单”上加盖“票据如发生退票本行有追索权” (即向背书的持兑人追收索还票款的权利) 的戳记交客户收执,同时将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如护照等) 的号码等有关内容摘注在“外汇兑换水单”第三联人民币买卖借方传票上备查。
百度百科-水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