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出口计划管理模式的转变,充分发挥出口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各地区切实做好各项出口工作,鼓励各类外经贸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考核对象第二条 外经贸部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及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第三条 各地区考核对象为行政辖区内的市、地、州及各类外经贸企业。第四条 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考核对象为所属分公司及子公司。第三章 考核依据第五条 依据海关出口统计数据进行考核。出口额包括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租赁贸易、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对外援助及赠送、转口贸易等各种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第六条 各地区一律停止采用外贸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考核。第四章 考核指标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考核期内的累计出口额与上年同期出口额相比的增长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第五章 考核方法第八条 定期跟踪及通报制度。
对考核期内各地区出口完成情况,外经贸部按月进行跟踪检查,实行月度通报制度;对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出口完成情况,外经贸部按季进行跟踪检查,实行季度通报制度。第九条 等级评定及年终考核
外经贸部结合全国出口总体运行情况以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的不同规模,依据考核年度出口增长率指标,对各地区及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进行年终考核,并确定“良好、一般、较差”三个档次,公布考核结果。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第十条 对在考核年度出口业绩为“良好”的地区及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外经贸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国际经济合作基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申请与使用以及进出口商品配额的分配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考虑。第七章 附则第十一条 各地区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出口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税及贸易协定成立的目的
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
三种融资方式:股权融资:证券公司的股权融资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成立或增资扩股时募集资本,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股权筹资。债务融资:发行债券融资是证券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还本付息而发行有价证券的筹资方式。票据融资:票据融资是货币市场历史最悠久的一种融资方式。商业票据是一种有特定期限的、只售给机构投资者的、可在市场上使用的短期本票。
关贸总协定目的: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降低关税并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以提高各国的生活水平,保证实现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的:
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货币机构,对国际货币问题进行协商,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均衡发展,提高成员国就业和实际收入水平,开发成员国的生产资源;
3,促进汇率稳定,维护正常的汇兑关系,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
4,协助成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消除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5,协助成员国改善国际收支状况,通过贷款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困难,避免采取危及他国利益和国际繁荣的措施
6,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