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对贸易外汇的管制。贸易外汇收支是决定一国国际收支状况的最主要项目,因此对贸易外汇的管制就成为各国外汇管制的重点。
(2)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非贸易外汇收支的范围比较广泛,除贸易外汇和输出入国境的国际资本以外的一切外汇收入均属于非贸易外汇收支。其主要包括运输费、保险费、港口使用费、邮电费、佣金、利润、股息、利息、专利费、稿费、旅游费等。
(3)对资本输出入的管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状况不同,对资本输出入管制的目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做法也不一样。
(4)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外汇管制的国家较多的也对本国货币的输出输入进行管制。
(5)对外汇汇率的管制。汇率管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为削减国际收支、稳定本币价值而对本国所采用的汇率制度、汇率种类和汇率水平进行的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国际贸易中,有没有通用的国际法律?就是在每个国家都适用。
一、中国外贸代理制有什么规定
1、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_、其他组织或者个_、_政法规的规定。擅_进出_实_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_。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_、其他组织或者个_。
2、法律依据:《中华_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__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_实_国营贸易管理。实_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_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_业务由_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_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_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二、外贸合同条款的内容
1、商品交易中的数量是贸易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交货量不足时,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损失=交货量超过时,一般也不补给货款。目前,进口商品到货中“短斤缺两”的情况时有发生,要减少此种现象,合同的数量条款首先应当完整准确。
2、有些货物如粮食、水果、矿砂等,受本身的特性或包装和运输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交货量往往难以完全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量,为了避免发生争议,可在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或者规定一个“溢短装条款”。
3、由于各国采用计量制度的不同,在计量方法上,即使所用计量单位的名称相同或相似表示的商品实际数量也会有很大差别。同样是加仑,英制加仑就不等于美制加仑,吨,又分长吨、公吨、短吨,彼此各不相同。所以,在实际使用时要注意做好换算。
4、因此,签订外贸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必须注意掌握以下各点:
(1)确规定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最好采用国际计量单位;
(2)必须订明计量方法,如散装矿产品大多采用水尺计重,散装液体用容量计重,以及粮、糖等用衡器计重等;
(3)应在数量条款中规定溢短装条款。且以订明溢短百分数为妥;
(4)溢短装数量的计价办法一般可按合同单价计算,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其他办法,例如,溢交或短交货物按装船时的价格计算等。
蒙古国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3.1.1贸易主管部门\x0d\ 蒙古国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发展部。\x0d\3.1.2贸易法规体系\x0d\ 蒙古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投资法》、《海关法》、《关税法》、 《特别税法》、《增值税法》、《公司法》等。\x0d\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x0d\ 蒙古国主要使用关税和非关税两种基本手段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 内协调外贸政策。从1999年7月1日开始,除1996年与世界贸易组织商定 的9种零关税商品外,对其他所有进口商品征收57。的关税。\x0d\ 出口许可证蒙古国的出口需要许可证,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出口 合同、计划,签发许可证。\x0d\ 进出口单证X才进出口的单证要求是:①承运者的3份发票,发票 中须写明货物名称、规范、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启运时间、货物数量、 毛重、净重、运输包裹或箱柜件数、价值等内容。②一般不需要商品产地 证明书,但如买方或信用证上提出要求,则需有商业管理部门正式印发的 证明书两份,并要附加公证证明。\x0d\ 对运货单无特别规定。但习惯上,运货单上必须写明发货方、承运方、 收货人及地址、到达港、商品种类、名称、运货单号码、承运方正式收据的日期和签名。\x0d\ 蒙古国规定,自1995年2月16日起,凡通过航空与铁路进人蒙古国境 内的进口货物均需持有货物清单。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使进口管理 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同时保障海关的检_,减少运输工具在边境口岸的滞留。\x0d\ 中蒙之间按1994年签订的《进出口货物质量认证协议》,对对方货物在各自口岸进行商品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相互认证,以书面文件为凭。在通过海关时,要进行报关,填写海关报税单,缴纳关税。\x0d\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根据蒙古国《通过禁止出入境和非关税限制商品列表》,国家禁止麻醉品及使用、生产麻醉品的工具、麻醉植物出入境(医用麻醉品、植物的进口根据主管卫生的中央行政机关的批复放行),禁止各类酒精入境。\x0d\ 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根据蒙古国《通过禁止出人境和非关税限制商品列表》,限制出口铀矿石及其精粉,种畜,牲畜、动物精液胚胎、微生 繁殖物,野生动物及其原料产品、与野生动物有关的研究用标本,普通历 史文化纪念品及用于动物、植物、矿物研究和解剖学、考古学、古生物学、种族学及钱币研究的采集品和收藏品;限制临时出口历史、文化珍贵纪念 品;限制进出口必需监控的医疗、预防用器官、捐助血,剧毒化学品,** 支、武器,作战用品、装备及其配件、设备,爆炸品。\x0d\3.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x0d\ 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将边境卫生、传染病研究部门,边境兽医、 植物检疫部门’边境质量、标准监督等部门整合建立了边境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需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规有:《边境法》、《动植物及 制品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卫生法》、《牲畜基因库及健康保护法》、\x0d\《反烟毒害法》、《标准、规范评估法》、《食品法》、《植物保护法》、《反酗酒法》、《反艾滋病法》、《国防法》、《作物种子法》、《化学 有毒物质防护法》、《药品法》、《健康法》、《麻醉药物、刺激神经物质流通监督法》、《免疫法》。\x0d\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蒙古国食品农牧业部于2005年5月24日签署了《关于向中国出口马肉的检验检疫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关于向中国出口羊毛、羊皮、牛皮、马皮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2008 年6月19日签署了《关于中国向蒙古国输出牛冷冻精液的兽医和卫生要求 议定书》、《关于中国向蒙古国输出牛的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关 于相互输出种用比赛用及过境马的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关于相互输出屠宰马的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x0d\3.1.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x0d\ 管理制度蒙古国海关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海关法》和《海关税率关税法》。进口商品的海关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特别优惠税率,一般税率 是特别优惠税率的一倍。\x0d\ 关税税率蒙古国大部分商品的一般进口关税税率为57。主要商 品的税率分别如下:\x0d\表3-1:蒙古国主要商品进口关税率\x0d\\x0d\资料来源:蒙古国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