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2006年我国财政部对现行的会计准则再度修订,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首先执行新会计准则。为了更具有针对性,虽然即将出台的38个准则中有许多变化都非常重要,但此文仅就其中与外贸公司业务相关的部分准则变化情况予以说明。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里取消了过去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2.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1.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明确规定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其目的是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作为利润调节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
2.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
3.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
4.对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提出公允性要求。
5.没有再提接受捐赠及盘盈固定资产的处理要求。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1.企业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1.采用了资产组的概念,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
2.扩大适用范围。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
3.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
4.新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5.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这种减值测试的难度相当大,会给财务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很大困难。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增加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当确认其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准则要求收入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执行新准则后外贸企业工程承包项目、远期收汇的一般贸易项目的收入确认方式仍属于焦点问题。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购建或生产的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该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1.要求会计政策变更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2.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新准则不允许计入发现当期的净损益,而要求对前期的相关项目重新表述。对于非重要的前期差错,则不需要采用追溯重述法,可以计入当期的净损益和有关项目。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新准则规定将拟分配的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资产负债表日后股利分配(包括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均属非调整事项,仅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不在财务报表列示,不涉及会计核算。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1.公允列报。
2.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在列报时不能相互抵消。
3.财务报告的构成:我国新准则规定财务报告至少由6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1.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以净额单独列示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并将其他相关信息在报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
2.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以现金流量发生日或平均汇率折算,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分开,单独列示。
3.外币现金流量应折算成企业的报告货币,并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对于折算汇率的选择,准则规定:“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平均汇率既可采用报告期的加权平均汇率,也可对报告期年初和年末的汇率进行简单平均。
4.由于外币现金流量是企业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计量和结算单位而产生的,在来源上并不构成单独的现金流量,因此,经折算后的外币现金流量应依其性质分别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中合并反映。
5.由于汇率变动对企业所持有的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将产生影响,《准则》中要求报告汇率变动对企业所持外币现金的影响额,并将其作为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变动的一个调节项目单独列项反映。
6.由于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减净额是由外币现金流量引起的,而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减净额已按期末汇率调整,外币现金流量按发生日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所以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汇率变动对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额。在实务中,这一影响额可以采用倒挤法、逐笔法、逐月法等方法计算确定。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1.准则中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以及个别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2.准则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关系注重关系的实质,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则明确: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就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3.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
4.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外贸销售汇率会计分录
外贸会计流程: \x0d\ 1、报关并经海关签证后退回出口企业两联—出口结汇联(白色)和退税证明联(**)。报关单须在90天内申报出口退税,否则会计账务上按出口转内销处理。\x0d\ 2、核销单向外汇管理局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核销单为一张三联式,核销单左第一联存根外汇管理局存,中第二联核销后企业留存,右第三联核销后撕下来做出口退税联报税务局使用。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先进入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申领成功后,去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领完核销单进入出口收汇/口岸备案中进行口岸备案,备案成功后去海关报关,货物出口海关打印出报关单后进入出口收汇/企业交单中输入核销单号码查找出该核销单及对应的报关单,然后进行交单,交单成功后5天左右去外管局核销,交单同时也可以进入出口退税/数据报送中做报送,报送成功后5天左右可以去国税办退税。(附:1.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点击出口收汇,选择企业交单,输入核销单号,选择交单,报送到外管局, 退出界面。2. 进入出口退税,选择数据报送,输入相应的报关单号,选择要报送的数据,报送到国税局。 这是一般出口在电子口岸基本的操作流程)。 出口收付汇核销单规定“核销日期”一般不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x0d\ 3、出口货物退税的流程,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以及经过退税机关的退税鉴定的基础上,出口企业按退税期限,可按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要求生成《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并填写《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连同有关退税凭证及申报数据,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退税。
外贸会计做账流程是怎样
1、当货物销售出口时,需要记录货款的收入,同时记录外币的收入和汇率的变化。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本币)贷:外币应收账款贷:汇兑损益(外币)。
2、当外币应收账款结汇时,需要记录外币收款和汇率变化。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外币)借:汇兑损益(外币)贷:外币应收账款。
3、当外币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时,需要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会计分录:借:坏账准备,贷:外币应收账款。
外贸公司会计处理流程,要重复考虑到外贸公司的特殊情况。如外贸公司会涉及到关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退税处理等相关会计处理业务。
一、外贸会计的特点
1、外贸基本都存在收入滞后,成本在前的问题,注意进口关税的成本结转问题。
2、印花税问题,按合同0.03%缴纳,进口和出口都是需要缴纳的。
3、出口退税。增值税与消费税在我国对出口行业实行零税率,出口的企业需要按月或按次到税务机关申报。
二、外贸会计做账流程(自营出口)
1、国内采购(或生产货物)
国内采购或加工生产货物其账务处理程序和一般企业会计处理程序基本一致。
1)采购货物
采购商品时:
借:商品采购
经营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记帐)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
2、商品出口时会计处理程序
1)商品托运出口
A、出库待运时,
出口企业储运及业务部门根据分工按出口合约或信用证规定,做好包装等工作,并备妥发票、装箱单以及其他出口单证后,应即开具出库单交由对外运输单位,办理出口待运手续。财会部门应根据出库凭证,作会计分录。
借:待运和发出商品-鬃商品
贷:库存商品
B、出口交单时,
出口商品已经装船装车并取得已装船提单或铁路运单时,储运部门应即根据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规定,将全套出口单证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同时将出口发票注明交单日期,送财会部门据以作销售处理。
借: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美元
-人民币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人民币
C、结转销售进价,
对已装运出口的商品在向银行交单转销售收入时,应即结转销售进价。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鬃商品类别
贷:库存商品
D、出口收汇时,
银行收到出口企业全套出口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即按规定向国外银行办理收汇或托收手续。银行在收妥外汇后,即按当日现汇买入价折人民币,开具结汇水单将人民币转入出口企业帐户,出口企业据以作会计分录。 借:汇兑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美元-人民币
2)支付国外费用
A、国外运费
商品装运出口后,出口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外币运费单据时,应向外汇银行申请外汇划拨收款单位,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银行存款
B、国外保险费
出口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出口运输保险单或发票以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即应作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银行存款
C、国外佣金
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为付佣方式进行支付的。付佣方式一般有三种:
a.明佣。它是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货款的净额作“自营出口收入”
b.暗佣。它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走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另一种是出口方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往国外。财会部门收到业务部门送交的有关单据时,分别支付方法,作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采用议付佣金的,由于银行已代扣应付佣金,在收汇时已将议付的佣金在“应收外汇帐款”中直接扣减,当时收汇时作会计分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贷: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
采用汇付佣金的,在收妥货款后对外支付,并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贷:银行存款
c.累计佣金。它是指出口企业对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合约,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推销一定数量(或金额)以上的某种商品后,按其累计销货金额和佣金率支付给客户的佣金。支付时,作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累计佣金
贷:银行存款
d、预估国外费用
季度预估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其他应付款-预估国外运保费
季度预估后,次季实际支付运保费时,可先冲转原分录,再按以上规定作会计分录。
3)支付国内费用
出口商品在托运以后,发生的出仓运输、装船等费用,包括有关商品自所在地发运至边境、口岸的各项运杂费,均应凭各项原始单据支付,并按费用不同性质,分别以有关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科目处理,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3)、出口销售退回
商品出口销售后,如因各种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或退货后转内销处理,出口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a、对已同意全部退回的商品,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装运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应收外汇帐款
或 贷:应付外汇帐款
同时冲销原销售进价,即作:
借:库存商品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银行存款
b、如退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①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自营出口同样作销售收入及成本的帐务处理。有时如调换的出口货物不变更品种、数量,对原销售进价影响不大,也可以简化帐务处理。
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会计分录同上。更换的货物重新报关出口后,再按规定办理申报退税手续。
c、如退回的出口货物转作内销处理,出口企业除按①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对已申报退税的应按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同时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补交应退的税款时,会计分录同上。
出口企业取得《出口转内销证明单》后,按有关金额计算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出口退税 (按退税率计算)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帐务处理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的退税凭证(主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下同)收齐,并按要求装订成册,填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后,按期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1)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应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申报的应退增值税,根据《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款确定应退的消费税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指消费税)
2)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应根据出口货物购进金额和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出口货物不得退税的税额,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实际收到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
4)对不符退税规定、退税凭证不全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退税的,应调整出口销售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5)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实际收到出口退税如与原申报退税数不相符时,应调整差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
6)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的,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不予退税) (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银行存款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的退关退货,不应补交税款,也不作上述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