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是目前较为流行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业务,正在中国得以迅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之所以得到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的青睐,尤其自身的应用优势。但是由于它是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虽然被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所以利用但是也存在的一定的问题。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即国际保付代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以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结算方式,由保理商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调查、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和贸易融资的一项综合性财务服务,是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和信用担保于一身的融资结算方式,是继汇款、托收、信用证之后,目前较为流行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
一、国际保理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应用优势
与大型企业相比,国际保理业务更适合于中小企业。国际保理的特色功能即对企业应收账款的收购和管理,既能满足自身资本有限而又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对融资的迫切需要,还可以帮助财务管理体系尚不成熟的中小企业降低财务管理成本,提高收益。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十分适合那些产品真正适销对路,但由于资产规模小,又缺乏合格的抵押品或担保而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流动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我国的中小企业恰恰存在着融资难、客户信息管理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国际保理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应用具有较强的优势。 国际保理业务不仅丰富了企业融资手段、降低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而且有利于中小企业减少风险、开拓新市场。
二、中小外贸企业应用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中小企业对保理业务认知度不够。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尚未普及,许多中小外贸企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此项业务不了解。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出口主要仍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的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是不承担付款责任的。因此,出口商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相关专业人才稀缺。国际保理业务所涉及的国际贸易、银行、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不仅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具备熟练的英语交际能力,较丰富的国际贸易、金融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目前,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国际结算中所占份额相对较小,我国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人才尚缺乏相应的培养机制。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中也少有精通国际保理业务的人才。因此,该项业务并未获得足够大的发展空间。
缺乏国际保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信用体系。目前,我国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完备。国内银行办理保理业务时往往更多地考虑风险因素,只限于对出口商和进口商都是该银行客户的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对于保理业务需求旺盛的中小企业,由于不具备保理业务所需要的信用标准,常常被排除在银行保理业务之外。
与国际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1992年我国首次推行国际保理业务,并于当年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界公认的“两规一约”,即《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仲裁规则》和《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但这些规则还不能直接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此外,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等也未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有关法律保护和纠纷解决等诸多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三、在中小企业推广国际保理的对策建议
1.提高宣传力度,扩大业务影响力。各大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广泛的分支机构网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同时,深入了解企业真实情况、广泛宣传和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向中小企业提供最人性化和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了解并采用国际保理业务,从而引导、培养和激发外贸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需求。同时,中小企业也应该积极地去了解这项业务,结合自身的贸易特点,选择最合适自己的保理解决方案。
2.加快国际保理业务人才的培养。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都应重视和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员工的专业技能。通过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或进行从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和研讨等方式,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的理论及实务水平。
3.逐步建立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首先应该尽早颁布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和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先行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基础上,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第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发展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4.建立国际保理业正常运营的法律体系与法制环境。在引进国际上已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尽快出台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法规和具体操作办法,并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顺利开展国际保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金融机构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 规章制度 和业务操作流程,提高保理机构的经营效益和国际竞争力,保证保理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有效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作者简介:
于晓华(1977.10- ),女,吉林通化人,长春工程学院外语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经贸英语。
企业如何开展对外合作
首先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作为收入总额进行申报。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有三个: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你们企业可以对照一下看是否符合三个条件。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
另外,由于不征税收入管理可能涉及五年,所以你企业必须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
基本方法是:去申请进出口权!!并不难!!!
以下消息,请参考: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外贸经营权放开,中小企业可以直接参与国际贸易。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中小企业面临很多挑战。如何在国际贸易中做大做强,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一席之地,成为中小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面临的问题
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中小企业独立开展国际贸易时间较短,外贸信息不畅,贸易中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再加上缺乏国际贸易法规与国际贸易惯例方面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在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不懂得如何利用贸易规则和国际惯例,如何选择及使用国际结算方式,在出现贸易纠纷后如何合理保障自己的权利,如何正确选择纠纷的解决渠道等,以致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中小企业出口的商品结构雷同,出口市场狭窄,各自为政,互不协调。中小企业的产品多为档次低、品种雷同的产品,为了推销其产品,竞相压价,造成了出口市场的混乱,有时不惜低价倾销,招致外国对中国展开反倾销调查,反过来又恶化了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环境。
3、政府和行业协会虽强调企业要走向国际市场,但缺少完整的能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开展国际贸易的政策与措施,中小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信息、规则、技术、金融方面的背景支持。
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对策
中小企业要开展国际贸易必须克服其资本、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不足,克服的方法就是走中小企业联合的道路,走与专业外贸公司联合的道路,同时政府部门、相关的商会或部门要提供相应支持。
(一)中小企业之间联合,组建出口导向的技工商贸一体化的集团公司。
通过地方政府或商会推动,以营造健康的出口环境为目的,通过产权纽带形成控股、参股等母子公司关系,并通过吸引其他企业联合或业务合作等方式形成企业集团,即组建出口导向的技、工、商、贸一体化的集团公司,是克服中小企业出口局面混乱的措施之一。
设立中小企业综合商社,将综合商社作为一个有核心公司作支撑的、对外开放型的企业综合体,首先就增强了企业的实力,在国际贸易中可以采用统一的产品标准,或使用统一的产品或出口服务商标,建立统一的国外销售或服务网络、统一的国内采购系统和统一的出口、运输、报送服务机构,这样可以增强国际贸易中的谈判实力及谈判地位,降低企业成本和每个企业单独对外交易的风险,而且容易建立企业的品牌效应。这种商社可以采取集团公司形式,也可采取企业集团方式,其应具备经营职能、信息咨询职能、贸易代理职能、生产参与职能、金融服务职能、仓储运输职能、连锁经营职能。通过这些职能,可以整体上保证联合全体,发挥全体优势,提高单个企业承受和吸纳风险的能力,并克服体系自身不足的缺陷,形成规模效益,达成良性循环。
(二)中小企业与专业进出口公司联合,构筑竞争优势。
专业外贸公司积累了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经验、信息,在开展国际贸易方面具有很大优势,开展与中小企业联合,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以扬长避短,对于专业外贸公司来说,也获得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一是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为专业外贸公司提供了商业机会。二是专业外贸公司应向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中小企业可以委托专业外贸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了解中小企业的产品特点及产品种类,收集国际市场的产品、服务信息,建立并拓宽信息渠道,为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在谈判中,协助企业展开谈判,或独立对外报价,确定贸易合同,亲自履行合同,或监督、协助中小企业履行贸易合同,增强售后服务、售后跟踪调查,发展长期、稳定的客户贸易关系。三是中小企业与专业外贸企业应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合理分担外贸代理中的风险。
在国际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与外贸公司之间只有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建立一种共生关系,才能有利于各方的生存发展。在确定双方合作的责权利方面,双方可以根据中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建立不同的合作模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担外贸代理中的风险。
(三)行业协会应加强自身建设,为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