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外贸法包括总则、外贸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部分。
(一)对外贸易经营权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其一,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外贸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二,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依法需要登记的外贸经营者的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该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外贸法第三章是关于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规定,依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实行自由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方面,外贸法参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及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规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将有关的世贸规则转化为了国内法,也有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及国家利益。依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此外,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与技术的管理上,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外贸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并可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还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关税配额,由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国际服务贸易
外贸法第四章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该章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的规定,就服务贸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规定。
依第2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救济。在借鉴他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国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
该法第29条所针对的是对进口货物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处理。该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30条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或优势地位的情况,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条规定针对的是外国政府的行为,为我国政府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我国经营者在国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韵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依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规范对外贸易中的垄断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修订后的外贸法针对垄断行为、不正当行为等进行了规定,有关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矛盾,因为外贸法只调整进出口环节,新规定填补了我国外贸法中缺乏竞争规则的空白。
关于垄断行为,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条还规定了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2)骗取出口退税;(3)走私;(4)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对外贸易调查
对外贸易调查一章,是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扩充而成的。该章为对外贸易主管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中国外贸代理制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出口许可制度是加强对出口商品的管理,协调各地、各部门对外成交、出口,以利统一对外的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局,是国家指定的执行出口许可制度的机关。第二条 对外贸易部所属的进出口总公司和分公司,以及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权经营在批准范围内的出口业务。需要经营某项出口业务的公司,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上述批准机关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对外贸易部或所在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局和有关海关登记后才能经营出口业务。第三条 按第二条规定,经批准经营出口的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出口商品,一般即视为取得出口许可,海关可凭公司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不必另行申领出口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另行申请出口许可证:
1.输往国家、地区有配额限制的商品(具体办法由对外贸易部另定);
2.为了防止各地、各部门的出口总量超过输往国家、地区市场的容纳量,对外贸易部认为有必要实行出口许可制度,规定各地、各部门出口数量的商品;
3.为了防止出口价格过低,对外贸易部认为有必要实行出口许可制度,规定最低出口价格的商品;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控制出口或不准出口产品;
5.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或者国别政策的需要,对外贸易部认为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适当控制出口的商品。第四条 下列情况,必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1.未经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
2.各有关部门、企业、团体组织的出国展览的展销品和出卖品;
3.各企业、厂矿与国外签订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贷款合同,不通过外贸公司要求直接出口的商品;
4.各外国使团、企业代表、外国公民和旅游者运出的货物;
5.外国公民和旅游者带出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货物。第五条 遇下列情况,对任何企业向任何国家或地区出口的任何商品,对外贸易部可随时通知其停止出口,暂缓出口或减少出口:
1.不符合我国对输往国家、地区的国别、地区政策的;
2.不符合我国对输往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支付协定的内容和精神的;
3.双边贸易中由于外汇平衡的原因,有必要推迟或减缓出口的;
4.经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口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不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的。第六条 出口许可应由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公社或个人分别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或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申请出口许可的表式另发),发货前报对外贸易部或经授权的省、市、自治区对外贸局审批。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在申报出口许可时,其内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许可。如有违犯,必须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依法惩处。第七条 申报出口许可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出口货物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留存,两份随“出口货物报关单”送交海关,凭以查验放行,其中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海关签印后送当地中国银行凭以检查结收外汇。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海关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商品和货物出口执行监管。凡规定需申报出口许可的商品和货物,在向海关报送出口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海关如发现出口商品和出口许可证不符,应督促有关单位补办出口许可证或纠正差错后,方可放行。对应申报出口许可的商品,在未取得出口许可证前,不予放行。第九条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应根据合同交货期等实际情况确定,自发证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过期失效。申报人如不能及时在有效期内出运所报的商品,除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已规定不准展期的以外,可以申请展期。展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展证以一次为限。展证期肉仍不能出运,申请人如仍需出口该项商品,应另行申请许可,审批机关视当时情况,重新审核。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申报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商品货单,由对外贸易部制定并按照实际情况随时予以调整,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执行。
恳求一份20人的外贸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一、中国外贸代理制有什么规定
1、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_、其他组织或者个_、_政法规的规定。擅_进出_实_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_。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_、其他组织或者个_。
2、法律依据:《中华_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__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_实_国营贸易管理。实_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_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_业务由_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_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_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二、外贸合同条款的内容
1、商品交易中的数量是贸易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交货量不足时,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损失=交货量超过时,一般也不补给货款。目前,进口商品到货中“短斤缺两”的情况时有发生,要减少此种现象,合同的数量条款首先应当完整准确。
2、有些货物如粮食、水果、矿砂等,受本身的特性或包装和运输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交货量往往难以完全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量,为了避免发生争议,可在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或者规定一个“溢短装条款”。
3、由于各国采用计量制度的不同,在计量方法上,即使所用计量单位的名称相同或相似表示的商品实际数量也会有很大差别。同样是加仑,英制加仑就不等于美制加仑,吨,又分长吨、公吨、短吨,彼此各不相同。所以,在实际使用时要注意做好换算。
4、因此,签订外贸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必须注意掌握以下各点:
(1)确规定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最好采用国际计量单位;
(2)必须订明计量方法,如散装矿产品大多采用水尺计重,散装液体用容量计重,以及粮、糖等用衡器计重等;
(3)应在数量条款中规定溢短装条款。且以订明溢短百分数为妥;
(4)溢短装数量的计价办法一般可按合同单价计算,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其他办法,例如,溢交或短交货物按装船时的价格计算等。
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区域的管理,创造文明、整洁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办公效率,利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管理处办公室。第二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准时上班按时下班,上下班时间按现有规定执行。第三条 上班打卡后不得外出吃早点或办私事,如确有需要须向直管领导报备,午休后应准时上班。第四条 不得将可能影响办公环境的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公司。第五条 员工上班时必须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军靴、露出脚趾及后跟的凉鞋及其他不适宜的装束,不准佩戴夸张、异类、过大的饰物上班。整体形象符合《基本服务礼仪标准》中的仪容仪表要求。第六条 办公时间因私会客需和直管领导报备,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因私打电话必须简短。第七条 上班时间内办公区不得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堆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任何时候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和肢体动作。第八条 上班时间内不得用餐、吃零食;第九条 个人所属的桌椅、设备、垃圾桶由各使用人自行清洁;部门所属的存储柜、文件柜内部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和清洁; 第十条 办公室环境要求:环境整洁、摆放有序;随手清洁,及时归位;办公室内不得摆放鞋、雨伞等有碍形象和环境的杂物(鞋、雨伞存放于指定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垃圾桶不超过3/4满。第十一条 公司办公区域、公用区域严禁吸游烟,吸烟的员工应注意他人的感受,控制吸烟量及避免在女性面前吸烟;冬、夏季开启空调期间,禁止在空调房内抽烟,须到有外窗的洗手间或指定场所进行。第十二条 工作期间和午休(餐)时间不得饮酒,不得带有酒精状态上班;接待公司客人的除外。第十三条 下班、或离开办公室30分钟以上的,须关闭不使用的电器、电灯等耗电设备,午餐期间关闭应关闭显示器和电灯;公文、印章、票据、现金及贵重物品等须锁入保险柜或抽屉内,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第十四条 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第十五条 文明用厕,节约用纸,注意保洁。第十六条 办公区内不得擅自添加办公家俱。第十七条 爱护公司财产和设备,发现损坏及时向办公室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请报废;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