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法律顾问职责如下:
一、工作职能
为外贸公司提供法律专业技能支持,进行经营管理、业务运作方面的法律筹划,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保护外贸公司权益,帮助实现外贸公司目标。
二、 服务内容
(一)提供外贸公司的筹建设立、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分支机构的科学化、法治化、安全化及股东权益的保障与实现等法律方案。协助成立外贸公司,获得政府部门的各项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外贸、海关、商检、外汇、税务等部门的注册、备案手续。
(二)协助设计各种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保理业务、反购和冲销安排等。参与外贸公司重大项目(如公司兼并、股份制改造、企业集团组建、收购、清算、破产、股权变动、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招投标等)的策划、运作。进行相关研究、调查,分析法律风险,拟订、论证防范、化解风险的法律方案,制作法律文书,设置项目目标,协助跟踪、监督、控制项目的实施,对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律师建议协助解决。
(三)提供对外贸易谈判、签约及履行的全程法律服务。审核、起草贸易谈判文件,为外贸合同履行中各环节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协调解决各种争议。
(四)规范外贸公司常用业务合同、运作程序,起草、审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进出口代理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服务贸易合同,审查各种信用证和保函。设置合同目标,防范外贸结算、运输、保险等风险。
(五)就外贸公司修订规章、制度出具法律意见,提供处理突发事件、员工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完善劳动合同、培训合同,防范劳务纠纷、工伤事故。
(六)完善外贸公司的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协助建立员工(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客户(含法定代表人)社会关系、财产情况档案,防范经济犯罪。
(七)对外贸实务涉及到的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私法规则及国内有关涉外法律法规、案例进行专题研究,提供中国对外贸易、海关、商检、税收、质量、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咨询解答,出具法律意见书。整理汇编外贸公司业务需要的法律法规,如《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外汇管理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帮助采取预先应备措施。
(八)接受外贸公司各部门、员工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合同法》、《公司法》、《刑法》、《劳动法》及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专题讲座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增强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
(九)对进出口业务中发生的倾销、补贴,为公司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提供服务,代理倾销、补贴应诉案件。
(十)提供进出口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国内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协商谈判以及进行诉讼;
(十一)对已经出现的进出口代理、质量瑕疵、信用证、贸易款项等风险、事故、纠纷,依照外贸公司指示,从外贸公司的整体利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办案策略,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力争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代理的外贸公司的听证、复议、仲裁、诉讼事务,维护外贸公司的利益。
(十二)提供我所开展的其他项目顾问服务,完成外贸公司安排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进出口融资法律服务、查询相关国家的贸易法律政策、寻求适合的外国律师事务所。
三、 工作方式
(一)通过电话、传真、电邮、QQ、当面等方式及时提供顾问服务,双方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当面交流。
(二)外贸公司可以要求顾问律师定期、不定期到外贸公司、指定地点以坐班、非坐班的方式提供服务。
外贸纠纷去哪打官司
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常规途径可以归纳为四条:
(1)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这样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这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2)通过第三方调解。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这种谈判来解决的。
(3)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是指当事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争议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当事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审理,作出裁决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提请法院执行。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员、选择仲裁地点、仲裁语言和使用法律的自由。
如果你不知道国际贸易纠纷如何解决,可以问问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深圳的马霏律师团队,都是国际贸易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
(4)当事人还可就开庭审理、提交证据和陈述意见等事项达成一致,设计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更具灵活性,选择自由更多。无仲裁协议的,可以诉诸法律程序解决。因为国际贸易争端当事方的国籍不同,其住所和合同缔结地、履行地都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一旦发生争端,应由哪一国管辖这一问题就非常重要。审判效果有司法手段保证。缺陷是判决效力具有区域性。涉外诉讼,相对于协商、调停和仲裁而言,应是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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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企业进行交易而签订的互负权利义务的协议。国际贸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国内合同,那么国际贸易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的话该由哪里的法院进行管辖呢?
网友询问: 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应该从哪一国法院进行起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罗运红律师解答: 当事人选择起诉的法院,既要基于中国法律考虑可以管辖的国内法院,也要基于合同相对方所在国法律考虑。 (一)可能管辖的国内法院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对五个管辖地逐一讨论: 1、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首先看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此无约定,发生争议时只能求诸法定。当事人签订合同书的,则最后签署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未订立合同书的,如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订约的,则依照有关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合同最后签署地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分处两国,一般当事人一方先行签署,再通过邮寄方式给另一方签署,照此方式,则后签字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最后签署地。但如果后签字一方并不注明日期及地点,或者日期与对方的日期相同,则会导致双方对最后签署地发生争议,起诉时需要主张最后签署的一方举证证明。 (2)承诺生效地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适用于本案,则承诺接受地为卖方的主营业地。 2、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是首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双方往往没有约定,还是得求诸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诉讼标的物一般是指买卖的货物,常见的情形是中国企业进口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在货物存放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欠款纠纷,则该规则无法适用。 4、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如果中国企业能发现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财产,则可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对于中国企业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获得这一财产信息,即便知道了,证明财产的权属也很困难。所以据此规则取得管辖权的案件非常鲜见。 5、代表机构住所地 实践中,能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企业往往是大企业,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有的企业虽有代表常驻中国,但并不办理代表处登记,这样该规则也无法适用。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罗运红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里有这样两条, 1、凡是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也就是说, (1)、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只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你们可以协商管辖法院。 (3)、如果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原告,在中国法院告了对方当事人,被告应诉的话也就是默认了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4)、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肯定是由中国法院管辖的。 罗运红律师简介 知名律所高级合伙人,涉外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学位,司法部全国千人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多家中外企业法律顾问,武汉仲裁委仲裁员,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