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交通运输在拉美诸国中最为发达,公路、铁路、航空和海运均以首都为中心,向外辐射,形成扇形交通网络。国内交通运输以陆运为主,外贸货物的90%通过水路运输。上世纪90年代,阿政府将交通运输服务业全部实行了私有化。阿根廷共和国是位于南美洲南部的一个由23个省和联邦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组成的总统制联邦共和制国家,与智利、玻利维亚、巴拉圭、巴西、乌拉圭等国相接壤,东南面向大西洋。铁路总长34059公里,为拉美之最。但铁路部门长期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加之缺乏投资,许多设备及三分之二的线路老化,大部分路段已停运。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是最早修建地铁的南美城市,地铁网络发达,共有6条线路,2012年共输送旅客2.4亿人次。公路总里程超过50万公里。2011年国道总长39518公里,有铺装路面所占比重为89.11%。2013年全年生产汽车79.1万辆,同比增长3.5%。水运:阿根廷全国有海港38个,内河港口25个。2010年港口吞吐量约1.4亿吨。重要港口有布宜诺斯艾利斯港、布兰卡港和罗萨里奥港等。巴拉圭河—巴拉那河河道是阿主要内河航线,全长3302公里。空运阿根廷全国有机场53个。各省省会、主要城市及重要旅游点每天均有航班往来,国际航线超过50条。首都埃塞萨国际机场是全国最大的航空港。阿根廷航空公司是阿最大航空公司,1991年被西班牙公司收购,2008年7月阿根廷政府将其重新国有化。
根据公约第95条,缔约国可以声明对第1条第1款b项做出保留,以防止公约的扩大适用。中国做出了保留,因此,中国的“公约”版本就是,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就不适用了,虽然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该实施缔约国的法律。例如: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如果中国法律适用,是由国内的《涉外经济法》或《合同法》而非公约来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即使诉讼是在法国,即一个没有提出这种保留条款的缔约国,为了说明第1条第1款b项,中国不是一个缔约国。但是,如国缔约国没有对第1条第1款b项做出保留,则公约可以通过国际私法规则得以间接适用。例如:当事人甲的营业所在缔约国A而当事人乙的营业所不在缔约国内,A国没有对第1条第1款b项做出保留,合同中也没有法律适用条款,如果仲裁庭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决定适用A国法律,则应适用公约而非A国的国内法。
198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核准书中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一条第(1)款(D)、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目前批准加入和认可该公约的国家有32个国家,它们是:
阿根廷①、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拿大⑧⑨、智利①、中国②*、捷克斯洛伐克③、丹麦④、⑤、埃及、芬兰④⑤、法国、法国⑦、加纳、几内亚、匈牙利①、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挪威④⑤、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④、⑤、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③、委瑞内拉、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①、苏联①、南斯拉夫、赞比亚。
上述国别后之序号代表该国在加入公约时所做的声明和保留内容,具体如下:
①阿根廷、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智利、匈牙利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批准该公约时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声明,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任何条款凡准予以书面形式以外的任何形式签订销售合同或根据协议对其进行修改或予以终止,或进行报价、认可或表示意向者不适用于在它们各自国家内设有营业点的任何当事方。
②中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宣布,它不受第一条第(1)款(b)项和第十一条的约束,也不受公约内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③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它们不受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约束。
④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宣布,它们不受公约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的约束。
⑤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点设在丹麦、芬兰、瑞典、冰岛或挪威的当事方的销售合同。
⑥匈牙利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它认为经济互助委员会各成员国组织之间交货的共同条件应受公约第九十条规定的约束。
⑦德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对于已经声明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的任何国家,它将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
⑧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93条,该公约不适用于艾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曼尼托巴、新不伦瑞克、纽芬兰、新斯科舍、安大略、受德华太子岛和西北地区。
⑨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95条,就不列颠哥伦比亚而言,加拿大不受该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
*中国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该公约。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81年8月13日签署,1989年2月23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于1990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