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经营单位和外贸运输单位。
外贸经营单位和外贸运输单位负责进口商品的对外索赔工作。进口商品经检验在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方面不符合对外贸易合同和国家有关“安全”等规定,或者在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属于国外关系人责任的,外贸经营单位或者外贸运输单位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内按照下列规定对外提出索赔:(一)因设计、制造、包装原因,造成进口商品品质、规格、性能不合格,原装残损或者重量、数量短少的,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由外贸经营单位向发货人(卖方)提出索赔。(二)进口商品残损短少,属于国外船方责任的,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及船方签认的理货单证,由外贸运输单位向船方提出索赔。属于国外铁路责任的,凭商务记录等有关单据,由外贸经营单位、外贸运输单位或者收用货单位向到货站铁路局提出,通过进口国境铁路局对外提出索赔;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也可以通过铁路部门对外提出索赔。属于国外航空、邮运部门责任的,凭航运事故签证或者邮局残短签证及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由民航局或者邮局对外提出索赔。(三)进口商品残损短少,属于国外保险公司承保的,由外贸经营单位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对外提出索赔。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分保或者代理理赔的,收用货单位可以根据保险条款向当地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同时将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在政策培训课上,有人提出一个问题:一家外贸企业因出口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遭到国外客户的索赔,外贸企业向供应商索要赔款,供应商支付了10万元赔偿款,请问该如何处理?
老师:外贸企业如何向外商支付赔款?
小王:正常列支,毕竟是违约了。
老师:为什么要由供应商承担赔款责任?
小王:因为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有问题。
老师:外贸企业和供货商是什么关系?
小王:销售关系。
老师:既然双方销售行为已经实现,即所有权已经转移。产品质量风险也该转移。供应商根据外贸公司定单进行生产,产品质量经外贸公司检验后,相关风险已经转移,外贸企业与外商之间的合约纠纷产生的违约责任就应该由外贸企业自己承担。
小王:对。如果外贸企业不承担责任,就是代理出口。可如果外贸企业和供应商合同约定质量认证最终由外商确认,则供应商也存在相应的产品质量风险,违约责任应该由供应商和外贸企业分摊。
老师:供应商如何处理呢?
小王:也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老师:既然供应商承担相应的销售风险,那么实际成交价格应该是扣减违约金的价格吧?
小王:老师的意思是需要冲减销售额?如果冲减销售额,就必须开红字发票,这样就会减少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额。
老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小王:看来这笔转嫁的赔偿金对出口退税有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