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代理(china trade agent)制度特征: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a.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b.商事代理有以下特征:
(一)商事代理适用于商事主体(即商人);
(二)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第三人知道其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行为的效果可以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没有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第三人不知情的,在第三人违约从而导致代理人不能向被代理人履行义务时,代理人可以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可以取得直接向第三人的请求权;在被代理人违约从而导致代理人无法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此时,第三人可以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任意选择一人提出请求.
外贸代理需要资格吗?
法律主观:
进出口贸易代理业务是指以委托人为一方,委托独立的代理人为另一方,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内,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资金从事代购、代销指定商品的贸易方式。首先,进出口贸易代理中的独家代理是指在特定地区内、特定时期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同时不得再代销其他来源的同类商品。其次,进出口贸易代理中的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多个客户作为代理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付给佣金,或者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支付佣金。我国的出口业务中,运用此类代理商的较多。最后,进出口贸易代理中的总代理是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委托人的全权代表。除有权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以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而且这类进出口贸易代理还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享分代理的佣金。
法律客观:对外贸易代理,是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根据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业务、收取手续费、盈亏由委托人负责的外贸活动。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3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外贸经营权是一种特许权,一些大型的国有生产企业、民营企业、科研机构经过审批获得了外贸权。但对于大多数中小型生产企业来讲,仍然不能享有外贸经营权。正是基于法律如此规定,才产生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代理制度。对外贸易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种。直接代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对外贸易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对外贸易业务。间接代理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谈判签订合同,代委托人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对外贸易业务。
外贸代理也要有进出口的资质,要有进出口权,在海关\外管局\商检\银行\税务局\贸促会等部门和机构进行过相应的注册登记.然后才可以进行进出口业务.
加入世贸后,这些管理没有变化,只是外贸登记的门槛降低了,比如原来私营企业不能开展进出口贸易,必须要有实体生产的才能进行进出口贸易.现在私营企业也可以进行进出口贸易了,当然也可以做外贸代理了.
所谓最新的法律依据指的是什么?如果是企业注册登记,那请咨询工商局.涉及那个方面,就要咨询相关的部门.进出口贸易中的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多,而且一直在不停的修改中.说句实话,现在在进出口贸易中管理较入世前要严格许多,法规也要多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