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函调是指税局在收到你的退税申请后,发函至开出增值税发票单位所在的税局进行调查,以证实该笔出口退税的合法性。
一般出口退税函调包括调查出具发票的单位和申请退税的单位。函调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务必和发票出具单位调协好数据。包括出口日期,装货日期,出仓日期,申报日期,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等。
2)填写好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自查表。
3)准备好所有与该批货关有关的凭证,包括付款银行水单,运费支付凭证,运输代理合同,外商合同,采购合同以及税局要求的所有资料。
4)资料备齐后,交税局,等待税局查验合格后方可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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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参考资料:
出口税收函调相关管理规定
麻烦。税局函调是一种稽核方式,主要针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采用函调的方式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稽核。通常需要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到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所以税局函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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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 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 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第六条 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第七条 对需要函调的业务,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发函调查。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查,也可不发函调查: (一)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 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省国税局经协调、督促仍未复函的,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如实反映。 第三章 复函规程 第十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复函地税务机关在对供货企业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属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如认为其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也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对上游供货企业函调的复函格式、复函时间等要求应依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供货企业拒绝、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规定处理。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取得相关线索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调查函后1个月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经复函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照函调系统中的内容及格式复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在1个月内向发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复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复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如供货企业核查时正被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增值税调查,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有关部门调查完毕后核查并及时复函。 第十三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复函具体内容和情况,对应函调系统中规定的复函类型进行复函。 第十四条 对复函类型为“经调查有疑点尚未核查完毕”的,待核查完毕后,必须再次复函,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发函机关。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第四章 复函处理规程 第十五条 退税部门收到复函后,经退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应予征税。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货物属自行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4.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 5.供货企业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6.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的。 7.其他按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 (二)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涉嫌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生产能力存在疑点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购进业务存在疑点的。 4.供货企业销售的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委托加工业务存在疑点的。 5.其他按规定或复函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三)根据复函,结合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的情况仍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存在或涉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之一的。 2.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3.有关国内进货、出口收汇、付款、国内外运输费用凭证及相关合同不齐全无合理理由或内容及逻辑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 4.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及税款比率低于85%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5.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6.存在其他暂时无法排除的明显疑点的情况。 (四)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也存在明显疑点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至复函日止仍欠缴增值税的,或被调查商品为消费税应税货物仍欠消费税税款的,且欠缴税款大于等于应退税款。 2.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供货企业查无下落,导致复函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 3.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3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企业未接受核查。 (五)不存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况,为正常业务复函。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六条 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函调等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注信息、出口业务需核查情形以及不需核查和函调情形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为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发函标准和复函时限进行发函、复函。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情况向逾期未复函的税务机关发出催办函,并定期通报发函、逾期未复函以及回函质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成立出口退税函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退税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不得对出口企业尚未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发函地税务机关应将出口货物核查审批、核查结果处理等资料保存归档;负责复函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供货企业调查表及附送资料、核查记录等保存归档。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同时废止。
质量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上述合同项下工程质量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月 日至 年月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月日 这个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