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保险单的基本信息:
(一)发票号码(Invoice No.)
(二)保险单号次(Policy No.)
(三)被保险人(Insured)
(四)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
(五)包装及数量(Quantity)
(六)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七)承保险别
(八)标记(Marks & Nos)
(九)保险总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
(十)保费(Premium )
(十一)装载工具
(十二)开航日期
(十三)起运港
(十四)目的港
(十五)保险单份数
(十六)赔付地点
(十七)日期
(十八)投保地点
注:保险单可转让,通常是被保险人向银行进行押汇的单证之一。
进出口贸易中的保险单 急
一般都是货代要求我们发货人写这样,那样的保函,第一次发现,发货人要求货代写保函的。。。
其实个人觉得这样要求不洽当的。。
要写保函也简单。。
抬头:保函。。
内容写上:兹有XXXX公司保证,货物装柜开船拿到提单后,一旦收到发货人的运杂费即将提单寄给外贸XXX公司。
然后写上署名,日期,盖上公章就可以了。。
保险单据的3.保险单的内容及缮制
SAILING ON OR ABOUT
AS PER B/L,PER B/L 都是说“以提单为准”。
PER B/L 是“PER BILL OF LADING” 的缩写,PER是“依照”的意思!
(1)保险公司名称(NAME OF INSURANCE COMPANY)。此栏应根据信用证和合同要求到相应的保险公司去办理保险单据,尤其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来规定“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BY PICC”,PICC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证要求出具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
(2)保险单据名称(NAME)。此栏按照信用证和合同填制,如来证规定“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即要求出具保险单而非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等。
(3)发票号码(INVOICE NO.)。此栏填写投保货物商业发票的号码。
(4)保险单号(NO.)。此栏填写保险单号码。
(5)被保险人(INSURED)。如信用证和合同无特别定,此栏一般填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同名称。
(6)标记(MARKS AND NOS.):此栏填制装船唛头,与提单上同一栏目内容相同或填上“AS PER INVOICE NO. ×××”。
(7)包装及数量(QUANTITY)。此栏填制了大包装件数,与提单上同一栏目内容相同。
(8)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此栏填制货物的名称,一般使用统称即可与提单上名称相同。
(9)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保险金额应严格按照信用证和合同上的要求填制,如信用证和合同无明确规定,一般都以发票金额加一成(即110%的发票金额)填写。
(10)总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IN CAPITAL)。这一栏目只需将第9栏中的保险金额以大写的形式填入,计价货币也应以全称形式填入。注意:保险金额使用的货币单位应与信用证中的一致,如应填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U. S. DOLLARS)ON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FIFTY-FIVE ONLY。
(11)保费(PREMIUM)。此栏一般由保险公司填制或已印好AS ARRANGED,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INOURANCE POLICY ENDORSED IN BLANK FULL INVOICE VALUE PLUS10% MARKED PREMIUM PAID”时,此栏就填入“PAID”或把已印好的“AS ARRANGED”删去加盖校对章后打上“PAID”字样。
(12)费率(RATE)。此栏由保险公司填制或已印上“AS ARRANGED”字样。
(13)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此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当运输由两段或两段以上运程完成时,应把各种运输的船只名填在上面,如:提单上的一程船名是“EAST WIND”,二程船名为“RED STAR”,本栏应这样填:EAST WIND / RED STAR,以此类推。
(14)开船日期(SAILING ON OR ABOUT)。此栏填制提单的签发日期或签发日期前5天内的任何一天,或可简单填上AS PER B/L。
(15)起讫地点(FROM…TO…)。此栏填制货物实际装运的起运港口和目的港口名称,货物如转船,也应把转船地点填上如FROM NINGBO,CHINA TO NEW YORK,USA VIA HONGKONG(OR W/T HONGKONG)。
注:有时信用证中未明确列明具体的起运港口和目的的港口,如:ANY CHINESE PORT或ANY JAPANESE PORT,填制时应根据货物实际装运选定一个具的港口,如SHANGHAI或OSAKA等。
(16)承保险别(CONDITIONS)。此栏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要求填制。
如来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THE FOLLOWING RISKS: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制单时应打上“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
(17)赔款偿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此栏应按照信用证或合同规定而填制,如无具体规定,一般将目的地作为赔付地点,将目的地名称填入这一栏目,赔款货币为投保险金额相同的货币。
如来证要求“INSURANCE CLAIMS PAYABLE AT A THIRD COUNTRY GERMANY”。此时,应把第三国“GERMANY”填入此栏。
(18)日期(DATE)。此栏填制保险单的签日期。由于保险公司提供仓至仓服务,所以保险手续应在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办理,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为货物离开仓库的日期或至少填写早于提单签发的日期。
(19)投保地点(PLACE)。此栏一般填制装运港口名称。
(20)盖章和签字(STAMP & SIGNATURE)。此栏盖与第一栏相同的保险公司印章及其负责人的签字。
(21)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如信用证和合同中对保险单据有特殊要求就填在此栏中。如来证要求“L/C NO。MUST BE INDICATED IN ALL DOCUMENTS”,即在此栏中填上L/C NO. ×××。
(22)“ORIGINAL”字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中规定,正本保险单上必须有“ORIGINAL”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