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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外贸涉及的各种单据的时间介绍
海关税则编号是有国际公约的,为适应本国国情 可根据本国规定具体执行一些东西,但是大的分类是不能改的,我国的税则是海关主持、发改委、商务部、商检局以及其他多个部门联合审定出版的,其税号一国际差不多,但为适应本国需要可在当年出来的新型产品给出新的税号,所以有的时候再看编码的时候,有的后边有“暂定、订”的字样,还有你可以看到税号例如:5006.1000.10或5006.1000.90其中10-90之间没有80.70.60.50等是因为给行出来的商品留出归类的余地5006.1000.00-5006.9000.00也是如此。这就是说税号不是一成不变,要不海关每年都出的税则吗
关于日期,
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海关申报制度中的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1、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
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2、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出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申报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而出口日期为2012年1月1日 这种情况的话 可以断定此票货物属于近海的,如日韩,东南亚,港澳台,南亚,或我国周边的,再或者就是进保税区的,
昨天申报货物 今天就能申报舱单,船公司太牛了,工作效率太高了,
我在青岛干报关五年,工作经验告诉我,在青岛港出货的出口结关速度自申报之日起 日韩1到3天(船舶类型、靠泊港、港区作业不同时间不同),东南亚、南亚2-5天,再就是远洋的欧美澳5-15天
你这种情况改单,放行后改单,第二个税号改成已经长期使用,最好退税也高的,归类你已经用的跟要改的都差不多的,然后公司在编理由,找出要归类税号的申报要素,都符合你要改的这个,当然归到以前的也说得过去,要不不肯能归到那个里边。找找人可以不扣分,就算扣分给报关公司些好吃的就是了,
如果影响退税了。就就删单重报,所有的其他都是新的,不过手续跟改都差不多,我们通常做的是删单重报,
如果是代理报关 找报关公司处理即可,他们都懂得,如果是自己报关的话,让报关员去当时办理报关的海关大厅问问 找些老报关员问问即可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