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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协议书附件1
关于运费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甲方:上海诺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订舱出运货物的运费结算问题,按照付款放单方法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并经征得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上海中行)及其他有关银行的同意,决定采用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办理运费结算及人民币费用结算,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甲乙双方均在上海中行或其所属支行开立外币帐户及有关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
乙方同意相关银行凭甲方提供的已盖章的委托银行收款(专用)凭证和运费帐单主动借记乙方帐户,同时贷记甲方帐户。
乙方如发现甲方托收有误,可据证向甲方申请退还所误收的运费,甲方必须在七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凡乙方已与船公司签订协议运价的,乙方必须在托运单上注明,并提供协议副本或复印件,否则甲方均按相关公司的基本运价结算。
乙方如因资金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立即实行付款放单的方法,直至终止接受订舱托运业务。
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如双方已签订外汇结算协议即自行终止。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到期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则自动延长;反之,需签订新的付费协议方能终止此协议。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乙方帐号:
(外 币): USD
(人民币):RMB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