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审单、证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归结如下:
信用证:
*信用证有生效或有限制生效条款
*L/C为可撤销的(现600规定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
*L/C中无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L/C中漏列根据UCP500/600办理条款
*L/C未按合同要求加具保兑
*L/C密押不符
*L/C中无到期日
*到期地点在国外
*L/C的到期日与装运期相矛盾
*到期日的年份错误
*装运有效期的规定与交单期矛盾
*交单期过短(如装运后7日内交单)
*申请人或受益人的名、址与合同不符
*信用证号码前后矛盾
*L/C金额不够(如未满足合同溢短装条款的要求)
*L/C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L/C货币与合同规定货币不符
单据:
*汇票付款期限与合同不符
*汇票付款人不是开证行
*发票种类不当
*发票要求领事签证
*提单抬头错误
*提单抬头与背书要求不符
*提单运费条款的规定与成交条件矛盾
*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寄客户
*空运提单收货人不是开证行
*运输工具限制过严
*投保险别与合同规定或货物实际情况不符
*保单种类有误
*投保金额未按合同规定
*产地证明出具机构有误
*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与实际不符
*要求提交客户出具的检验书
*漏列或多列须提交的单据
外贸出口时信用证出现了不符合项,客户同意接受不符合点,可以先放单还是先要求他付款?
英文翻译:如果在单据中发现任何不符点,请将单据邮寄给开证申请人核准。
这段话的主要意思就是,即便是单据不符,开证行也会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单据,开证行就可以付款。
当然,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不符单据,开证行就不会付款了。
有关国际贸易信用证单证不符的问题
在这个情况下,通常的惯例是要求客户先付款,然后再放单。这是因为信用证业务的原则是“以单据交换货款”,无论单据是否有错误,只要买方接受单据,就必须先付款,然后才能领取单据。
如果客户已经同意接受不符合点的单据,那么你可以先要求客户付款。一旦收到客户的付款,你就可以释放单据并完成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任何贸易问题时,都应该仔细评估风险,并在需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所谓的“合理时间”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或议付行交来的单据后,于5个工作日对单据进行审核,并确认是否接受单据。那么,这个“合理时间”就是开证行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
其实,甲方发现货物是垃圾,那么这明显是诈骗行为,因此可以立即到法院去申请“止付令”,即法院认定该交易是卖家恶意的诈骗,则可以向开证行下达“止付令”,那么开证行可以据此停止付款,而无需找什么“不符点”来作为拒付的理由。
这个案例中的甲方(买家)和开证行没有经验,不懂得信用证的这种特例,硬生生地找“不符点”来作为拒付的理由,实在是措施不当:一来这个不符点未必恰当,二来耽误了时间,结果被议付行以超过“合理时间”加以批驳,反而是显的开证行的业务水平超差!!!且只要对方议付行批驳得有理,开证行是不能够不付款的,即便是打官司,开证行肯定是败诉,即没有理由不付款。
因此,此时只要款尚未支付,还来得及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因为该案例本身就是诈骗案,采取这种方式才是正根儿——这才是对付这种诈骗行为的最佳和最恰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