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扣工资和补助,由于非因劳动者缘故导致加工厂停产、停工的,在一个支付周期时间内,用人单位应当合同书支付劳动者薪水,而不是扣减劳动者休息日的作业和补助。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理应搜集直接证据到劳动监察举报或到劳动争议仲裁协会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商议处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缘故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书规范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水。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间有重要分歧或纠纷案件,必须中止劳动者工作中开展调研或商议处理。这儿所讲的重要分歧或纠纷案件,包含调节岗位、签订合同、出故障及其劳动者比较严重违背管理制度、因涉嫌违反规定等。除此之外,也有用人单位根据对劳动者放假的办法来驱使劳动者辞职。
针对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间,劳动者并没有给予工作的,地区性的规章制度如北京、广东等地的《工资支付规章》要求的是依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或八十的规范支付生活费用,直到复工、开工。但是,这种要求适用的区域比较有限,仅限非因劳动者缘故导致停产、停工。
从劳动合同书的方面看来,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是为用人单位给予工作,并没有辛勤劳动则并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对劳动合同书关联的制约并不仅来源于劳动合同书,为确保劳动者利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部分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没有给予工作的情形下得到劳动报酬或生活费用,例如法定节假日、工伤事故医治期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