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会对国内企业出口退税有影响。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满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查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涉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的通知》
一、2008年、2009年从“关注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的出口企业名单,是税务总局通过抽取数据产生的,抽取数据可能不完整,请各地税务机关以附件1、附件2为基础进一步整理、补充,并对这些出口企业2008年、2009年从“关注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的退税情况进行清查,具体要求:
(一)对清查中涉及的出口企业须按照国税函[2010]143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第二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171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出口企业函调有关回函内容属于特别关注信息下列情况之一的,自2010年6月1日起两年内,税务机关对该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六种情形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提供期限进行管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核销单的企业,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为准),税务机关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同时,对此类出口企业要加强出口退税日常审核,定期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加强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管理,定期核查企业的备案单证是否齐全、真实等。
1.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2.有关特别关注信息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供货企业生产能力与内外销总量不符;
3.供货企业非自产货物购进业务不真实或存在异常情况;
4.存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5.存在国税函[2010]143号附件所列上述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认为有必要从严管理的。
二、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所列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情况中购货出口的出口企业,各地税务机关今后对其出口退税管理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收不到货款的话应当马上起诉到法院,督促对方即使归还货款。起诉应当准备以下内容:1、民事起诉状,用来阐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诉讼请求,及需要对方归还的欠款金额及利息;3、事实与理由,及双方发生债权债务的明细。起诉后,拿到胜诉判决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能保证收到货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