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是母公司跟子公司的关系,要么是分公司的关系,或者兄弟公司或者代理的关系,说白了,就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A 和 B 之间相互联系后,确认货好,很快的配船订舱,安排出运,双方又对好提单. 实际老外指定的只是目的港的清关货代,这边的指定货代是由目的港的清关货代找的,跟老外实际上没有任何实质的关系。
由于是FOB货,海运费做到付。就是说海运费等货物到港后由C苏格兰但斯克有限公司来支付。 船公司跟B公司签发船东提单(MASTER BILL),提单上发货人和收货人是这样显示的(英文) SHIPPER: 青岛大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CONSIGNEE: 苏格兰际货运有限公司 然后,
B 公司再根据船东提单(MASTER BILL)出具一份货代提单(HOUSE BILL),提单上发货人和收货人则是这样显示的(英文显示)SHIPPER: 青岛诚心贸易有限公司 CONSIGNEE: 苏格兰但斯克有限公司 单纯更改了shipper consignee的信息,其他箱型箱量起运港目的港等信息不变。这样既保证了信息的安全性又达到了控制提单的目的。 然后,A公司支付完所有的FOB本地费用后,B公司会把货代提单给到A公司。 B公司在跟D公司费用结清后会把船东提单给D公司, 这样,真正的船东提单是在D公司手里,C公司支付完剩余货款给到A公司,A公司会把货代提单给到C公司,然后C公司凭借货代提单到D公司那换船东提单,在C公司支付完运费给D公司后,D公司会把船东提单给到C公司, 之后就是C公司凭借船东提单到船公司换提货单到码头清关提货了。 这就是一个完整的FOB货操作流程
一些国外采购商可能为降低物流成本,以及控制这个货,所以绝大多数谈FOB条款。即客户大多会指定一个货代来操作运输过程中的事宜。虽然指定了货代会给出口方省去很多工作中的麻烦,但就是因为客户指定,所以往往会无形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只有处理好与指定货代的合作,才能在获得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得到方便。 即使是CIF,它的利润经过无数轮回的对战也微乎其微,其实跟FOB货做个拖车报关差不多了,因为几美金和几十美金其实都可以忽略不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