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活牲畜死亡险条款
承保人办理活牲畜、家禽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其条款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对于活牲畜、家禽在运输途中的死亡,包括疾病死亡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承保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二)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
(三)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
(四)在本保险开始时,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健康状况不好;
三、责任起讫: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直至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收货人提取时为止,或自卸离运输工具时起在港口或机场所在地饲养观察满十五天止。如不卸离运输工具,最长的保险责任期限以十五天为限。在保险有效的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妥善装运,专人管理,否则承保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货损检验及赔款:
(一)被保险货物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做到:
(1)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死亡,应立即通知承保人和申请检验机构检验。
(2)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的死亡涉及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的责任,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索赔。
(二)被保险人向承保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正本或副本;主管当局对事故和牲畜、家禽死亡的证明;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第三者追偿责任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三)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在最后目的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九个月。承保人对被保险人在活牲畜、家禽遇险后,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防损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负责补偿,但补偿金额连同赔款在内以不超过受损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五、争议的处理:被保险人和承保人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