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及收入证明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驻 领事馆):
兹证明张三(个人护照号G88888888)为我厅公务员,自1993年7月起任职至今,工作表现良好;现职法规处副处长,月收入(税后)人民币伍仟伍佰圆(CNY 5,500)。
张三申请于2008年10月1日至10月7日自费赴贵国旅游度假,并保证在贵国期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度假结束后按期返回。我厅已予准假,并为其保留职位及薪金。请贵方协助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如有问题,请联系我厅人事处,电话+86 (10) 8678-5588转1234。
此致
XX省教育厅
人事处(公章)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英文附件样本。注:政府机关证明函英文部分另外用空白A4纸打印,不要盖章,附在中文证明信后。红色部分是申请者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应中文版本应该修改的地方。)